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俞某某與劉某、劉某甲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342)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盱民初字第0476號
原告俞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朱軍,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居民身份證號碼不詳,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某甲,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019**12**052X,漢族,國家公務員,住某某市市級機關北大院*幢*室。
被告劉某甲,自然情況同上。
原告俞某某與被告劉某、劉某甲返還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軍、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甲(共同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俞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甲有經濟往來,2012年12月19日達成調解協議,由清河區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確定原告償還被告劉某甲借款27萬元。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于2013年3月5日按被告劉某甲的指示將首期10萬元匯入被告劉某帳戶。此后被告劉某甲卻稱原告未向其還款,不認可原告還款10萬元的事實,并向清河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劉某認可收到10萬元,但認為該10萬元是被告劉某甲對其還款,與原告俞某某無關,并不配合解決強制執行事宜。被告劉某在無約定和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不當獲得利益,依法應當返還。被告劉某甲指示原告匯款,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判令被告劉某返還10萬元及該款自2013年3月5日起銀行利息,被告劉某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要求兩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俞某某與被告劉某甲有經濟往來。原告俞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受被告劉某甲指示匯入我銀行卡內10萬元是事實,該10萬元已轉付被告劉某甲,不承認原告俞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甲辯稱,原告俞某某所訴借款27萬元以及經清河法院調解處理情況屬實。2013年3月5日原告俞某某付款10萬元,系由我指示匯入被告劉某銀行卡上,后已由劉某轉付給我。該10萬元付款與清河法院調解處理的27萬元擔保債務沒有關聯性。原告俞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借我人民幣100萬元未予結清,其匯給劉某的10萬元是歸還該100萬元的債務,與清河法院調處的27萬元沒有關聯。不承認原告俞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與劉某甲系姐妹關系。2012年4月27日案外人石志軍向被告劉某甲借款27萬元,出具借條一份,原告俞某某簽字擔保。嗣后雙方形成糾紛,被告劉某甲向某某市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河民初字第3101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石志軍于2012年12月30日償還5萬元,2013年1月30日償還10萬元,同年4月20日償還12萬元,石志軍有一期未按時履行,劉某甲有權就石志軍、俞某某尚欠余款申請執行。在該調解書確認的履行期間石志軍及俞某某未主動給付。2013年3月5日原告俞某某按被告劉某甲電話授意將10萬元匯入被告劉某銀行卡帳戶內。2013年6月21日被告劉某甲具文申請清河區法院強制執行,后因被告劉某甲認為該10萬元與案涉27萬元沒有關聯,原告俞某某按照執行法院要求向該院支付了27萬元執行款。
另查明,2012年5月7日原告俞某某向被告劉某甲出具借條一份,注明今借到劉某甲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嗣后被告劉某甲向原告俞某某出具清單一份,注明收到俞某某工行轉賬30萬元,以及2012年6月7日、8日、28日三次共收到49.1萬元,同年10月6日收到轉賬20.9萬元。對于100萬元借條,原告俞某某及被告劉某甲均未能提供原件。原告俞某某對被告劉某甲提供的100萬元借條復印件質證認為,當時被告劉某甲實際交付95萬元,打借條時加5萬元利息,并且月3%的利息約定是被告劉某甲嗣后添加復印的。被告劉某甲質證認為借條為原告俞某某出具,當時約定有利息,出借時付款方式為95萬元為銀行轉賬,5萬元是現金交付,但認可因該借條原告俞某某已付還100萬元的事實。本案庭審期間,原告俞某某陳述認為2013年3月5日匯付給被告劉某10萬元,是對清河法院處理的27萬元糾紛案自動履行,嗣后又經該院執行法官要求支付27萬元,多支付10萬元應予返還。被告劉某甲辯稱該10萬元是原告
俞某某對100萬元借款本息的清償,與27萬元案件沒有關聯。原告俞某某及被告劉某甲對于100萬元借款中5萬元的支付方式、利息約定、月3%是否添加以及案涉的10萬元付款的清償對象均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俞某某認可被告劉某甲已收到被告劉某轉付10萬元的辯稱理由,當庭撤回對被告劉某的起訴,已獲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兩份、理財金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銀行轉賬憑證、收款明細清單、調解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等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依據而被確認為是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聯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合法依據,或曾有合法依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依據。被告劉某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根據被告劉某甲的授意指示受領原告俞某某匯付10萬元,是三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意行為,被告劉某受托行為本身沒有惡意,并且嗣后又將該10萬元轉付給被告劉某甲,被告劉某未實際受益或得利。原告俞某某認可該事實并對被告劉某甲撤回起訴,則不存在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而據此要求被告劉某甲承擔返還不當得利連帶責任的事實亦當然喪失。與本案事實有牽連的100萬元借款,實際出借金額、利息的約定,付還情況及10萬元付款的債務清償對象,當事人均未能舉證證明,又不屬本案的審查范圍,本案中不予理涉。原告俞某某可收集證據后另行依法主張權利,也可向原審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異議。連帶責任的確定須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原告俞某某基于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要求被告劉某甲返還10萬元,在本案中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俞某某要求被告劉某甲返還10萬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0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合計3420元,由原告俞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單位名稱:某某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戶行:江蘇省某某市農行城中支行;帳號:34×××54)。
審 判 長 陳正龍
代理審判員 陳嬌嬌
人民陪審員 武振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容達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