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265)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萊城民初字第904號
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燕華,山東恒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
原告韓某某與被告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小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燕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2013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兩分,借款期限為半年。現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韓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韓某為原告韓某某出具借條及收到條各一份,注明被告韓某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借款期限為半年。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被告韓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收到條及庭審筆錄中原告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韓某欠原告韓某某借款100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對借款月利率的約定過高,應予調整,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韓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關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自2013年9月5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費1070.00元,由被告韓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小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亓 鑫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