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956)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萊城刑初字第6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史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萊蕪市萊城區人,無業。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執行逮捕,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孟憲法,山東恒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萊城檢公刑訴(2013)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立軍、代理檢察員王云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史某及其辯護人孟憲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15時00分許,被告人史某駕駛魯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汶源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財源街路口處,將步行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被害人吳某乙撞倒,造成吳某乙受傷、小型普通客車部分損壞。被害人吳某乙經萊鋼醫院搶救無效于2012年11月3日因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被告人史某電話報警并送被害人去醫院搶救,在醫院向辦案民警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史某與被害人家人達成賠償協議,除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的所有賠償款歸被害人家人所有外,被告人史某再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人各項損失人民幣18.15萬元,并取得諒解。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2、積極賠償被害人家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3、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史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偵破情況說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人吳某甲、許某的證言、道路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和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諒解書以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史某肇事后電話報案并在醫院向辦案民警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宣告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谷 月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宋曉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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