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某與秦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302)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728民初334號
原告田某某,女,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委托代理人朱曉東,河南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秦某某之妻。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秦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曉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被告秦某某以資金緊張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還。被告秦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秦某某向原告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所欠原告的50000元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被告秦某某、王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秦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7日,被告秦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一份欠條,欠條內容為“欠條欠田某某現金伍萬元整(¥:50000元)秦某某2014.5.7”。2015年被告秦某某分兩次償還了原告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還。另查明,被告秦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上為本案事實。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欠條、銀行存款憑條、秦某某的家庭關系及戶籍證明、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經庭審質證在卷為據,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秦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秦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出具的欠條為據,事實清楚。該借款系被告秦某某、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依據法律規定,二被告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秦某某已經償還原告20000元,對下欠的30000元,依法應予償還。因此,原告田某某請求被告秦某某、王某某償還借款30000元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由于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即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自本案起訴之日(2016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答辯的權利,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秦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 會
代理審判員 崔蜀豫
人民陪審員 肖新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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