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淮安某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778)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淮商初字第00697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蘇引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安某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陰區丁集廣場東側。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淮安市淮陰區嘉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某與被告淮安某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戴紅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委托代理人王建交,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從2010年開始,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包裝箱、紙箱等,到2014年12月3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82809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8280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的業務起止時間是屬實的,欠條也是真實的,但在被告出具欠條的時候雙方口頭約定因為產品有部分質量問題,應從總的貨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現雙方沒有清點,對于應該扣除多少應協商解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應包裝箱、紙箱。2014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到原告貨款82809元。對于被告陳述應扣除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貨款,原告并不認可,認為雙方在結算時已經扣除了不合格產品的款項。因被告至今未給付貨款,原告遂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供應了貨物,被告應該給付原告相應的貨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確認欠原告貨款82809元,被告辯稱應扣除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貨款,但原告對此并不認可,因被告對其辯稱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8280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淮安某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貨款82809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0元,減半收取93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代理審判員 戴紅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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