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482)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漣民初字第282號
原告滕某某,男,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李群,江蘇引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漣水縣經濟開發區興旺大道東側、235省道南側(某某電子產業園內)。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李某,男,漢族,居民。
原告滕某某與被告李某、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群、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滕某某訴稱,2013年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將位于漣水縣經濟開發區某某電子產業園內的廠房中央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李某施工,被告李某雇傭原告滕某某等人為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安裝中央空調,2013年7月5日在施工過程中腳手架突然倒塌,原告從高空摔落地上,造成原告右手骨折,原告傷后被告李某將原告送往漣水縣人民醫院治療,并為原告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現為賠償之事,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26074.5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未作答辯。
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將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李某和原告滕某某及樊兆層三人施工,并由李某與本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原告訴稱在施工過程中腳手架突然倒塌,致其損傷,本公司對這一情況不知情,也不認可,即使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原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其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將位于漣水縣經濟開發區某某電子產業園內的廠房中央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李某施工,被告李某雇傭原告滕某某等人為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安裝中央空調,2013年7月5日在施工過程中腳手架突然倒塌,原告從高空摔落造成損傷,原告傷后被告李某將原告送往漣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伴脫位”于2013年7月7日出院,所花醫療費用被告李某全部支付,現為賠償之事,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根據原告滕某某的申請,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依法委托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滕某某此次受傷后的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5月12日該司法鑒定所作出淮安二院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1403167號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滕某某此次意外所致損傷不足評殘。2、被鑒定人滕某某誤工期按90日計算為宜;護理期限按計算30日為宜;營養期按計算30日為宜;原告滕某某支付鑒定費156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滕某某與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當庭陳述,并有原告滕某某提供的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費用。本案中原告滕某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在安裝空調過程中受傷,作為雇主的被告李某對原告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將其位于漣水縣經濟開發區某某電子產業園內的廠房中央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被告李某施工,選任有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原告在履行雇傭活動中未能盡到安全義務,且無高空作業資質,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滕某某損失的10%,原告滕某某自行承擔30%,被告李某承擔原告滕某某損失的60%。在此基礎上,兩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滕某某的損失為:住院伙食補助費36元、營養費300元、護理費1800元、誤工費8023.07元、鑒定費156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2219.07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滕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為: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合計12219.07元,由被告李某賠償7331.44元,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1221.91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李某與被告淮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00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殷昌祥
代理審判員 付禮彬
人民陪審員 范清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衛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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