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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讓民初字第2641號
原告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洪瀛,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讓胡路區愛國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辛志勇、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明某某與被告王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程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洪瀛、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辛志勇、代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明某某訴稱:2014年9月10日18時許,被告王某駕駛黑EQ3***號雪弗蘭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廣橋下廣鳳崗北側道路出,與由西向東步行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事后,原告被送至大慶油田總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左足趾骨骨折,并經鑒定,原告醫療終結期為傷后四個月,護理時限為傷后二個月。2014年9月24日,大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52.5元、誤工費14000元、交通費880元、護理費7000元、司法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合計26280.5元;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1、我方對該起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但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有異議,對此原告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2、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30萬元。
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此我公司可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險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商業三者險予以賠償,但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均應出具合法的證據,另外由于我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在本案中也不存在過錯,鑒定費和訴訟費又不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項目,故我公司對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明某某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明涉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質證,二被告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定。
2、藥費票據9張,欲證明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足部骨折,原告在家附近的藥店購買藥物花費152.5元。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應提交醫囑證明所購買藥品的種類,現無證據證明原告購藥與治療存在關聯性。本院待結合其他證據佐證后對該份證據進行認定。
3、交通費票據35張,欲證明原告來往醫院就診乘坐出租車,產生交通費880元。經質證,二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有異議,被告只承擔原告住院、出院當天及鑒定時所花費的必要的交通費用,而該組證據交通費用過高,且所有票據均是10月中旬的,其與實際情況不符,故請法庭酌情支持。本院將綜合全案事實對該份證據進行認定。
4、大慶油田總醫院門診病志1份,欲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足骨折,需要服用止痛藥止痛。經質證,二被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無法證實原告所受的傷害以及其與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關聯性,且病志無門診公章。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5、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票據各一份、欲證明經鑒定原告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傷后四個月,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二個月。經質證,二被告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但認為鑒定費不應被告承擔。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認定。
6、誤工證明2份,欲證明原告每月工資3500元,4個月誤工費為14000元;原告愛人每月工資3500元,2個月護理費為7000元;經質證,二被告對于原告的誤工證明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誤工證明應加蓋公司的公章,而該份誤工證明僅加蓋了發票專用章,且其主張的工資為3500元,己經達到納稅標準,為此原告還應提交用工合同和完稅證明進行佐證,被告建議按照農村收入標準保護誤工費,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7000元無異議,保險公司同意賠償。本院將綜合全案事實對該份證據進行認定。
被告王某、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4年9月10日18時40分,被告王某駕駛黑EQ3***號雪弗蘭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廣橋下廣鳳崗北側道路處,遇原告由西向東步行,結果車與人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事發后,被告王某駕駛肇事車輛將原告送至大慶油田總醫院救治。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后,原告在大慶油田總醫院門診進行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左足第三、第五趾骨骨折、左足骨撕脫骨折,所產生醫療費約4100元由被告王某墊付。黑龍江省眾維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5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明某某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四個月;2、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二個月。被告王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F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52.5元、誤工費14000元、交通費880元、護理費7000元、司法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合計26280.5元;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在交警部門處理該起事故時,原告為進行司法鑒定向被告王某借款2000元,并出具了借條,后原告申請鑒定花費了鑒定費12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該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駕駛的黑EQ3***號車輛在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依法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對于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在所承保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支出的藥費152.5元系治療交通事故所致損害而購買的消炎及陣痛藥物,且均發生在醫療終結期內,故本院對此予以保護;庭審中,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7000元無異議,故本院對此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14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雖不足以充分證實其誤工損失,但14000元誤工費未超過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49320元的標準,故本院對此予以保護;關于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就醫的地點及天數后酌情保護300元;因原告所受損傷并未構成傷殘,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無法律依據,本關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152.5元、誤工費14000元、護理費7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22652.5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本案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項下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152.5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的賠償項目包括:誤工費14000元、護理費7000元、交通費300元;因上述損失未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故均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予以賠償;因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故該費用應由被告王某予以承擔,但為進行鑒定被告王某已借給原告2000元,故現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應從該2000元借款中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明某某各項損失合計21452.5元;
二、駁回原告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3元減半收取226.5元,郵寄費44元,由被告王某承擔190元,由被告某某財險大慶支公司承擔22元,由原告承擔5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程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顧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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