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653)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薩刑初字第117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身份證號碼23062***************,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龍江省肇源縣,漢族,初中二年文化,無職業,住黑龍江省肇源縣茂興鎮光明村增產第四作業組***號。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詐騙被臨時羈押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看守所。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詐騙被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經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局執行。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李洪瀛,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薩檢刑訴〔20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乃慶、代理檢察員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李洪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間,被告人馬某在其租住的大慶市薩爾圖區北辰小區通過網絡發布信息,謊稱能不用參加培訓和考試就可辦理駕駛證,騙取被害人孫某的信任,孫某通過銀行先后給馬某匯款合計為人民幣8700元,馬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附近銀行提款機將贓款取出后揮霍。案發后馬某將9000元人民幣返還被害人。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馬某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泰山小區Q棟某某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陳述,證人周某證言;中國農業銀行帳戶查詢歷史明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查詢歷史明細;贓款返還記錄;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2、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馬某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辯護人辯稱的鑒于被告人馬某被告人馬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并且其家屬積極為其退還贓款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王 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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