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531)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讓商初字第250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
委托代理人李洪瀛,黑龍江司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托代理人李迪,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曉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洪瀛、被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整,約定用款期限為1個月,于2014年1月31日前償還,如果違約不還,被告承擔違約金30000元。同時約定被告的工資卡抵押給原告,口頭約定在被告未償還本金之前,原告有權從工資卡中取走被告每個月的工資作為每月利息,并書面約定在借款本金未還清之前,被告不得將工資卡掛失,否則承擔違約金10000元。被告借款后,沒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原告每月從被告工資卡取走被告的每月工資作為利息,一直到7月底,但在8月初,被告將自己抵押的工資卡掛失,導致原告的權利無法實現。由于被告超過規定的期限不償還借款本金,并將工資卡掛失,已構成嚴重違約,無奈原告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金和本案的訴訟費用。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承擔違約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起訴狀所屬不屬實。本案事實為:案外人秦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但是用被告的工資卡予以抵押擔保,該筆借款由該二人取走,并向被告出具借條,并承諾由其償還原告的借款,故該借款的實際借款人為秦某某、王某某,被告請求追加其二人為共同被告,以查明本案事實。借貸雙方并未就該筆借款的利息進行約定,沒有進行過口頭約定,所以,本借款屬于無息借款。被告將工資卡抵給原告后,原告按照借條的約定,每月將卡內工資取走,用于償還借款本金,并非利息,截止至目前為止,原告已經取38712元,也就是說,不論借款人是被告還是案外人,該筆借款已經償還38712元,剩余61288元未還,原告訴請中所說的還款100000元不應得到支持。原告提出的違約金過高,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金應當同損失大致匹配,針對本案,30000元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有高利貸的嫌疑,對于到期未還的借款,被告認為造成原告的損失僅是利息損失,所以被告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部分予以減少,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及合法權益。被告的工資卡并未改密碼,也不存在掛失情形,原告所稱的掛失沒有證據支持,不屬于借條中約定的違約情形。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借條和收條各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個月。如果逾期不還約定違約金30000元。被告將工資卡抵押給原告作為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至本金還清為止。約定被告不得更改工資卡的密碼及補卡違約繳納10000元違約金。被告2013年12月31日收原告100000元。被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借條前半部分可看出雙方約定借款100000元,還款日期為2014年1月31日,該筆借款應當足額償還,但從借條后半部分看,原告同意將被告工資卡抵押,每月工資由原告取出,在沒有還清本金時,不得改密碼或補卡,可看出原告用被告的工資作為本金的償還途徑,并且沒約定利息,被告已經償清借款38712元。僅剩下61288元沒償還。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陳某某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借條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證明該筆借款實際借款人為秦某某、王某某夫婦,應當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由其償還借款。原告質證意見:該借條與本案無關,書寫內容金額與本案借款金額不符。借款期限也與本案不符。因此借條與本案無任何關系。本院認為,此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認定。
2、本案被告抵押的原告的工商銀行工資卡存取款明細,證明該卡自2014年12月31日抵押給原告,原告已經自行取走38712元用于償還借款本金,僅剩61288元未還。原告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取出金額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從8月份開始工資沒再進卡。因被告無異議,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趙某某借給陳某某現金人民幣100000元,借款日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借款如逾期不還,違約金30000元。陳某某拿工資卡作抵押”。同日,被告陳某某向被告出具了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借給陳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收款人陳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償還欠款,原告從被告的工資卡中支取了38712元,后因被告更換了工資卡,原告無法再支取。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原告依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依法生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逾期應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稱該筆借款實際使用人為王某某夫婦,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告與他人成立借貸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與本案借貸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被告作為合同相對人應當承擔合同義務,故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因雙方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給付利息,故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支取的38712元應視為償還本金,故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1288元。雙方約定違約金30000元,被告抗辯稱標準過高,應予以調整,本院依法對其進行調整,因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不能超過貸款利率四倍,故本院支持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趙某某欠款61288元,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100000元為計算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支付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承擔888元,原告承擔5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曉東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康紅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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