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東海某某醫院與連云港某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753)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商初字第01324號
原告東海某某醫院,住所地江蘇省東海縣某某街道幸福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蔡正剛,江蘇華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云港某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通灌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該公司職員。
原告東海某某醫院(以下簡稱某某醫院)與被告連云港某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孟善業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醫院的委托代理人蔡正剛、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醫院訴稱,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簽訂《連云港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該合同約定:1、被告應每月向原告書面報告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情況、零部件使用情況、易損件的更換情況及電梯更換修理需求;2、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的維護保養工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維護保養標準或者要求的,被告應當返工,并按照標準支付違約金;4、因維護保養原因導致電梯檢驗檢測不合格的,被告還應當承擔電梯復檢費用。2015年1月22日,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原告開具(東)質監特令(2015)第1-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原告停止使用超期未檢電梯并繳納罰款20000元,原告已經向有關部門繳納罰款20000元。原告認為,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致使電梯超期未檢而受到行政處罰,導致原告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現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求我公司不予認可,合同第八條約定,原告的義務應當在電梯安全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40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機構提出對設備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按合同法要求認為東海縣監督局對某某醫院處罰是不對的,在整改不合格的才進行處罰,原告應該向人民法院對東海監督局進行行政訴訟,合同第六頁第一項本合同的履行過程發生爭議,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應該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本案應該向東海法院起訴,并申請終止與原告的保養維護合同。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醫院為甲方,被告某某公司為乙方,雙方簽訂《連云港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為,合同期限三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止,維護保養費為0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甲方的義務,其中第八項規定: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合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乙方的義務,其中第五項規定: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每月向甲方書面報告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情況、零部件使用情況、易損件的更換情況及電梯更換修理需求;第八項規定:應當配合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的定期檢驗,并參與電梯安全管理活動。同時還約定,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的維護保養工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維護保養標準或者要求的,被告應當返工,并按照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維護保養原因導致電梯檢驗檢測不合格的,被告還應當承擔電梯復檢費用等內容。合同簽訂后,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電梯維護保養,該電梯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1月。因原告某某醫院未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而繼續使用,2015年1月22日,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原告某某醫院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原告某某醫院停止使用超期未檢電梯。2015年1月30日,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原告某某醫院使用的電梯合格。2015年4月14日,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東)質監罰字(201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某某醫院進行下列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電梯;2、處以罰款20000元。后原告某某醫院向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繳納罰款20000元。
上述事實有連云港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據、電梯定期檢驗報告、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項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醫院與被告某某公司簽訂的連云港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某某醫院未提供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相關證據;被告某某公司未能其參與原告某某醫院電梯安全管理活動的及時提示原告某某醫院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也未提供2015年1月30日電梯檢驗合格前每月向原告某某醫院書面報告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情況、零部件使用情況、易損件的更換情況及電梯更換修理需求的相關資料;故原被告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違約,致使電梯未能及時檢驗,并被連云港市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罰款20000元,本院酌定此損失由原告某某醫院、被告某某公司各半承擔,即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某某醫院1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抗辯稱,本案應該向東海現法院起訴,并申請終止與原告某某醫院的保養維護合同。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公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審理;對被告某某公司申請終止與原告某某醫院的保養維護合同問題,因被告某某公司未提起反訴,本案不作處理,被告某某公司可另行處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連云港某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東海某某醫院損失1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東海某某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被告負擔150元(原告已預交,被告在付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孟善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武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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