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趙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378)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月民一初字第341號
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段街和、王艷,江西東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科左后旗某運輸車隊,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鎮。
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鐵西紅嘴路*號。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潤,吉林司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趙某、科左后旗某運輸車隊(以下簡稱某車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四平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艷,被告某車隊委托代理人王巍,被告人保四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3年12月3日,原告胡某某駕駛豫PY0***/豫P6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昌往上饒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59KM處時,撞上由被告趙某駕駛的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尾部,造成兩車、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一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一大隊)認定,被告趙某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某車隊系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權人,蒙G29***號車在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投保了相應保險。原告胡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某、某車隊共同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6017.6元;被告人保四平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胡某某直接賠付;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未答辯。
被告某車隊當庭辯稱,施救費及交通住宿費過高,車損請法庭酌定。
被告人保四平公司當庭辯稱,財產損失請求及交通住宿費沒有法律依據,施救費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根據原告胡某某的訴稱和被告某車隊、人保四平公司的辯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多少;2、各被告對原告胡某某的損失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原告胡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下列證據:
證據1、身份證、掛靠協議復印件,證明原告胡某某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趙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證據3、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復印件,證明被告趙某身份信息及事故車輛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信息,該車在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投保,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間內;
證據4、定損報告、定損報告明細表,證明由原告胡某某駕駛的豫PY0***/豫P6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壞情況,車損為101952元;
證據5、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胡某某花費施救費8800元;
被告趙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視為放棄對原告胡某某訴稱進行辯駁和對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
被告某車隊在本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供任何證據。
被告人保四平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庭審質證,原告胡某某對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某車隊對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某車隊對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和被告人保四平公司對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人保四平公司對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證據1、2、3沒有異議;對證據4認為定損過高;對證據5認為施救費過高。
經各方當事人質證,本院對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證據采信如下:被告某車隊、人保四平公司對證據1、2、3三性均無異議,故證據1、2、3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證據4,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提出定損過高,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故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證據5,被告人保公司提出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故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2013年12月3日1時20分,原告胡某某駕駛豫PY0***/豫P6A**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昌往上饒方向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558KM處時,撞上由被告趙某駕駛的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尾部,造成兩車受損及蒙G29***/蒙G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一大隊認定,被告趙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胡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定損,豫PY0***/豫P6A**掛號車車輛損失費為101592元。2013年12月19日,原告胡某某交納事故施救費8800元。
另查明,蒙G29***/蒙G5***掛號車車主為被告某車隊,該車在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被告方對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依法采信。被告趙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承擔30%,因被告趙某系被告某車隊雇傭的駕駛員,故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某車隊承擔;原告胡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承擔70%。本案中賠償權利人即本案原告胡某某先請求保險人先支付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賠償權利人再請求保險人應按照商業三責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在獲得以上兩項保險理賠后還有其他損失的,由事故車輛方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四平公司提出定損及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故被告人保四平公司該辯駁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胡某某要求賠償的損害費用中,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過高部分應予以核減。原告胡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具體為:1、車輛損失費,為101592元;2、事故施救費,憑票計算為8800元;3、交通費,原告胡某某雖未提供票據,但原告胡某某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確實會發生交通費,故本院酌定為1000元。綜上,原告胡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111392元。
被告人保四平公司在蒙G29***/蒙G5***掛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下賠償原告胡某某2000元,原告胡某某剩余的財產損失109392元,由被告某車隊承擔30%即32817.6元,因蒙G29***/蒙G5***掛號車投保了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故由被告人保四平公司賠償給原告胡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區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胡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4817.6元,該款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該款直接匯至原告胡某某確認的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胡某某承擔490元,被告科左后旗某運輸車隊承擔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 勇
審判員 魏榮平
審判員 程瑜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劉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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