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玩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806)
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徒刑初字第00135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鎮江市丹徒區某某鎮農村合作經濟會計服務站會計。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樊巧云,江蘇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以徒檢訴刑訴(201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永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樊巧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某某村委會、某某村民主理財小組、某某村書記和主任嚴重失職,對王某甲的挪用公款行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某某鎮審計所、農林局也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2、被告人李某甲確因年底事務繁多,忙中出了差錯,但不至于讓其一人承擔全部監管責任。其具有自首、無前科劣跡、平時工作表現突出的法定和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故建議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甲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在鎮江市丹徒區某某鎮農村合作經濟會計服務站擔任會計,2007年負責代管某某鎮某某村帳目。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發現某某村村委會副主任兼會計王某甲(已判刑)使用自購三聯單票據,而非專用收款收據將收取的216萬元某某村安置房銷售款進行報帳時,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嚴格按照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發(2006)24號),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村級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的意見》(蘇辦發(2005)33號),中共江蘇省紀委、監察廳、農林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蘇紀發(2007)8號),丹徒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丹徒區村級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鎮徒政辦發(2006)110號),中共丹徒區某某鎮委員會《關于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及資金管理的意見》(某發(2008)62號)等相關規定拒絕入帳,也未將罪犯王某甲開具的自購票據存根收回核查,進行庫存現金盤點,并及時將該問題向組織和領導報告。同時,被告人李某甲長期未按規定做到每月對某某村的財務進行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表“五相符”的核查,造成某某村財務管理混亂,致使2011年2月至2012年12月近兩年間,罪犯王某甲的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持續,某某村89.5萬元的集體財產被罪犯王某甲挪用且無法歸還。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審時無異議,并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甲、陳某、吳某、羅某、朱某、王某乙、曾某、李某乙、趙某等人的證言,任職文件,丹徒區及某某鎮關于實行“村帳鎮管”工作的相關文件,《丹徒區村級財務管理規定》、《關于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及資金管理的意見》、《鎮江市丹徒區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文件,帳本1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收據,收款收據,丹徒區某某鎮農村合作經濟會計服務站會計出具的《情況說明》,檢察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負責村級財務和資金的管理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長期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危害后果,是由被告人李某甲的瀆職行為與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致,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行為未起到重大和決定性的作用。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認罪,又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于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玨宇
人民陪審員 孔金生
人民陪審員 王國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顯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