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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174號
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畢軍、饒明豐,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男,38歲
被告黃某,女,48歲
被告張某某,男,50歲
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徐某、黃某、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饒明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黃某、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公司訴稱:被告徐某于2013年9月17日先后兩次向原告借款250萬元,雙方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分別為200萬元及50萬元。以上兩份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約定逾期還款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且對違約產生的訴訟費、實現債權費用等的承擔作了明確約定。被告黃某及被告張某某分別就被告徐某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同時,被告徐某以其名下的兩處房產抵押給原告,以房產的價值對其債務承擔抵押清償責任,并辦理了貴房他證貴溪市字13001885號、貴房他證貴溪市字第13001886號他項權證。兩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某催收還款并要求被告黃某及被告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均未果,被告徐某未按期還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為此,原告特具狀法院請求判決:1、判令被告徐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50萬元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4﹪計算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徐某抵押在原告處的房屋享有抵押權,原告對被告徐某的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黃某、被告張某某對被告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黃某、張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的起訴,本案所爭議的焦點為:1、被告徐某向原告的借款的具體數額及其是否違約、違約金的計算;2、原告對被告徐某抵押在原告處的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權;3、被告黃某、被告張某某對上述借款及違約金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用以證明原告的經營范圍及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用以證明被告徐某分兩次向原告借款250萬元,分別為:2013年9月17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期限為1個月,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2013年9月17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期限為1個月,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未按期還款,構成違約。原告與被告徐某在合同中約定,被告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款,原告即對逾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3、被告徐某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項權證,用以證明被告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貴溪市擂鼓嶺桂園1樓F1-25.27.29.31號、貴溪市擂鼓嶺商住廣場杏園F1-22號房產對其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他項權證;被告徐某以其抵押房屋的價值對其借款向原告承擔抵押清償責任。4、被告黃某、張某某分別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用以證明被告黃某、張某某分別就被告徐某向原告的借款行為在250萬元的范圍內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
經庭審質證,由于三被告未到庭屬自愿放棄質證權。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徐某于2013年9月17日分兩筆向原告某公司借款250萬元并分別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第一筆為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借款轉入工商銀行尾號0465的賬號;第二筆為借款人民幣50萬元,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借款轉入工商銀行尾號0465的賬號;該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逾期還款則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被告黃某、張某某均為被告徐某在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間內的借款在250萬最高限額內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于2013年9月17日分別與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同日,被告徐某以其名下所有的貴房權證貴溪市字第201142440號的房屋、貴房權證貴溪市字第201142439號房屋分別為其債務200萬、50萬進行抵押,與某公司簽訂了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并辦理了貴房他證貴溪市字13001885號及貴房他證貴溪市字第13001886號他項權證。
該兩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徐某催收還款并要求被告黃某、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均未果,至今分文未還。為此,原告特具狀法院請求判決:1、判令被告徐某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50萬元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4﹪計算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徐某抵押在原告處的房屋享有抵押權,原告對被告徐某的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黃某、被告張某某對被告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某公司與被告徐某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該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先后向被告徐某支付借款250萬元,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徐某未按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借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原、被告雖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但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過高,而原告在訴訟中請求被告按年利率22.4%計算,該違約金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應予以支持。故該違約金應以250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0月18日開始計算至2015年5月17日止,共計人民幣886666.67元(2500000×22.4%÷12個月×19個月)。徐某用其名下所有的房屋為其債務200萬元及50萬元進行抵押,分別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該合同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已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對該抵押合同的效力與抵押權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某公司與被告黃某、張某某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該合同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該保證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黃某、張某某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對被告徐某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50萬元,逾期還款違約金886666.67元(該違約金從2013年10月18日開始計算至2015年5月17日止,2015年5月17日之后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2.4%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合計人民幣3386666.67元整;
二、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徐某所有的貴房權證貴溪市字第201142440號房屋、貴房權證貴溪市字第201142439號房屋在上述借款及違約金的范圍內享有抵押權;
三、由被告黃某、張某某對上述借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逾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31800元,由被告徐某、黃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暉
人民陪審員 計林剛
人民陪審員 黃華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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