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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245號
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貴溪市建設路陽光廣場*區*號。
法定代表人夏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畢軍、饒明豐,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37歲。
被告鄭某某,男,41歲。
被告吳某某,男,41歲。
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鄭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饒明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鄭某某、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公司訴稱,2014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逾期還款則按欠款金額日千分三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雙方在《借款合同》對違約產生的訴訟費、實現債權費用等的承擔作了明確約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別就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4年9月21日,被告一開始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還款及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擔保證責任未果。為此,原告特具狀法院請求判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4%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鄭某某、吳某某未作書面答辯,未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的訴稱,本案所爭議的焦點為:1、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具體金額、尚欠金額以及違約金計算的標準、數額;2、被告鄭某某、吳某某是否應對被告王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所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經營范圍及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王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用以證明被告王某某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期限六個月,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借款合同中約定,被告王某某未按時還款,構成違約,應對逾期還款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的事實;3、被告鄭某某、吳某某分別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用以證明被告鄭某某、吳某某分別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的借款行為在10萬元的限額內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擔保,并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事實。
上述證據,因被告王某某、鄭某某、吳某某未到庭,其自愿放棄質證權,本院對原告提交的第1、2、3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2014年5月31日,被告王某某因商鋪經營周轉向原告某公司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六個月,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利率為月利率12‰,逾期還款則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被告鄭某某、吳某某均為被告王某某向某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內在最高限額為10萬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最高額保證合同第六條還約定“一、本保證合同保證范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二、因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增加而實際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保證人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1日,之后未支付其他款項,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4%計算違約金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另查明,六個月以內短期貸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6%。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該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借款10萬元,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應償還借款,如逾期償還,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借期期限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在借款期限內借款利息支付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貸款利息月利率12‰計算,故原告訴訟中請求被告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2.4%計算利息過高,本院不予支持,即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王某某應支付原告某公司借款利息為2840元(100000×12‰÷30天×71天)。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按欠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三計算,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過高,但原告在訴訟中請求被告按年利率22.4%計算,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該違約金應以10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12月1日開始計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為人民幣14933.3元(100000×22.4%÷12個月×8個月)。綜上,被告王某某應支付原告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合計人民幣17773.3元。原告某公司與被告鄭某某、吳某某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該保證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鄭某某、吳某某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對被告王某某需償還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貴溪市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2840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計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逾期還款違約金14933.3元(該違約金從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合計人民幣117773.3元整;
二、由被告鄭某某、吳某某對上述款項計人民幣117773.3元整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逾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曉蕓
人民陪審員 汪安娜
人民陪審員 計林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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