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葛某某、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449)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0622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繼剛,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某某。
被告宋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葛某某、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高增圣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繼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葛某某、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3年10月21日,被告葛某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80萬元,原告通過連云港市歐必行貿易有限公司轉賬至被告葛某某銀行賬戶。葛某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償還,特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償還借款80萬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葛某某、宋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葛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捌拾萬元整(¥800000.00)”。被告葛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償還。
另查明,2013年10月21日、10月22日,連云港市歐必行貿易有限公司受原告王某委托通過銀行向被告葛某某匯款兩筆,每筆40萬元,共計匯款80萬元。
再查明,被告葛某某、宋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上事實,有借條、匯款憑證、資金來源證明、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被告葛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應及時返還借款。其長期不還屬違約行為,應承擔償還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問題,因原、被告在借條中對此并無約定,故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原告向本院主張之日即2014年7月2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被告給付之日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宋某作為葛某某的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負有共同償還責任,故上述債務由兩被告共同負擔。被告葛某某、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對原告所舉證據質證、對事實進行抗辯的權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葛某某、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某借款8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從2014年7月2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保全費4520元,共計16320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兩被告將該款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部,賬號: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代理審判員 高增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朱 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