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與趙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2490)
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五民初字第829號
原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宋樹印,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職務: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五常市。
原告唐某某與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被告趙某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樹印,被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83年1月25日,原告與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書》,承包20.34畝,期間原告外出,1995年3月14日,因原告欠某某村委會統提勞務款,被某某村委會收回原告承包田以地抵債,流轉給被告趙某某,由趙某某向村里交納原告欠村里的提留款2921.30元,約定,如原告回來耕種,由原告退給趙某某2921.60元,不負責利息,1998年,某某村委會又從原告的承包地中調整出7.8畝給趙某某作為新增耕地。2006年原告從外地搬回本地居住,要求耕種承包地,二被告不收取趙某某交納的提留款民,也不交回土地。依據最高法院(1999)15號司法解釋及黑發(1997)第21號文件精神,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經營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是要求第二被告停止侵害,返還原告土地12.54畝,返還土地補助和糧食補助8496.35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8200.00元(自1999年至2014年,按每年耕地承包費計算);由第一被告根據過錯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告陳述不是事實,實際情況是,原告共計三口人,1995年某某村委會因原告外出不耕種土地,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替原告交納欠村里統籌提留款2921.60元,將原告三口人土地7.2大畝交給被告耕種,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因被告家新增人口,某某村委會將原告三口人土地作為新增耕地分給被告耕種至今,被告沒有侵犯原告土地,與被告沒有關系。
被告某某村委會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一、承包合同書一份。證明1983年1月某某村委會將12.57畝承包給唐某某。經質證,被告趙某某有異議,認為原告地數不對。
二、收入憑證及某某村委會證明三張。證明1995年3月14日、3月20日,趙某某交納2921.60元抽地款,耕種唐某某土地,如唐某某回來種地時,必須付給趙某某2921.60元,不負責利息。經質證,被告有異議,認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前原告沒有回來要地,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某某村委會將原告土地作為新增耕地分給被告耕種了。
三、某某鄉人民政府關于石寶芹上訪事項的處理決定。證明唐某某妻子石寶芹為土地事情上訪,某某鄉政府給予處理,由鄉、村、屯三級組成工作組,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在某某村一組的北園子地量出7.8畝,剩余部分為唐某某一口人承包田和小開荒地,歸唐某某經營;石寶芹返還趙某某975元。經質證,被告有異議,稱鄉里沒有找過被告處理地的事。
四、某某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2006年石寶芹回某某村要地,因該地有爭議,村里沒有收石寶芹交款。經質證被告認為與己無關。
五、某某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唐某某家1982年分得土地三口人12.57畝,展邊開荒及與他人串換,1991年共有耕地20.34畝,1998年第二輪土地展包時,唐某某舉家外出,村里將唐某某土地調出7.8畝,現唐某某應有承包田4.77畝,新增耕地7.77畝。經質證被告認為與己無關。
六、某某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唐某某2012年刑滿釋放,因耕地被他人耕種,無生活來源,生活十分困難。經質證,被告認為與己無關。
七、某某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2004年至2014年農業糧食補貼數額。經質證,被告認為與己無關。
八、李松長、甄廣林、常樹金證言。證明1999年至2014年土地承包費價格。經質證,被告認為與己無關。
被告某某村委會、趙某某未向法庭提交書面證據。
原告所舉證據一、二、三、四、五、六、七村委會出具,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予以采納。證據八是證人自己單方面出具材料,不具有客觀性,且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不予采納。
據此,本院認定下列案件事實:1983年1月25日,原告與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合同書》,承包12.57畝,期間原告外出,1995年3月14日,因原告欠某某村委會統籌提留款,某某村委會將原告三口人承包田以地抵債,流轉給被告趙某某,由趙某某向村里交納原告欠村里的提留款2921.60元,約定,如原告回來耕種,由原告退給趙某某2921.60元,不負責利息。1998年,某某村委會又從原告的承包地中調整出7.8畝給趙某某作為新增耕地。2006年原告從外地搬回本地居住,要求耕種承包地,并交納提留款2921.60元,某某村委會以土地有爭議,沒收取該款。原告為此上訪,經鄉政府處理沒有結果,。2014年5月23日,某某村委會證實唐某某家1982年分得土地三口人12.57畝,展邊開荒及與他人串換,1991年共有耕地20.34畝,1998年第二輪土地展包時,唐某某舉家外出,村里將唐某某土地調出7.8畝,現唐某某應有承包田4.77畝,新增耕地7.77畝?,F原告訴來法院,認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經營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是要求第二被告停止侵害,返還原告土地12.54畝,返還土地補助和糧食補助8496.35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8200.00元(自1999年至2014年,按每年耕地承包費計算);由第一被告根據過錯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唐某某作為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成員,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某某村委會在原告外出后以地抵債,將原告承包土地交給他人耕種,且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展包時將該地未經丈量,整體調給趙某某作為新增耕地至今。被告某某村委會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經營權,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要求賠償農業糧食補助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要求按承包費賠償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返還原告唐某某12.54畝。
二、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唐某某土地補助和糧食補助8496.35元。
以上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有被告五常市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于判決生效后立即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越超
審 判 員 車忠偉
代理審判員 萬景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沙廣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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