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鄧某某訴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506)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漢臺民初字第01365號
原告鄧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門濤,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門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缺乏家庭責任心,雖有較多收入,卻從不管家,加之其性格暴躁,動輒對我進行辱罵甚至毆打,夫妻關系不睦,從2013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現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的可能。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生女郭某甲由被告撫養監護;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是自由戀愛結婚,感情基礎牢固,感情沒有破裂,而且與原告有一個正值青春期的女兒,離婚將對女兒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堅決不同意離婚,并且原告所述事實多處與事實不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經人介紹談婚,于1999年5月21日生育一女郭某甲,現就讀小學。2001年8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幾年,雙方常因家庭瑣事和經濟問題產生矛盾。現原告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審理中,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致法庭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談婚,自愿登記結婚,感情基礎較好。對于已經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應珍惜、呵護。婚后產生的矛盾、爭執,皆是因為家庭瑣事,若二人能夠良好溝通,相互體諒,可以避免夫妻之間產生嫌隙。加之,雙方之女郭某甲正處于需要家庭關心溫暖的年紀,家庭的破碎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利。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對原告離婚之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鄧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王 敏
人民陪審員 王長偉
代理審判員 徐 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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