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運輸毒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3164)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漢中刑一初字第00018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曾用名張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02年1月8日因銷售贓物罪被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2年7月22日刑滿釋放。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寧強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寧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門濤,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運輸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田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門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漢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乘坐”晉ab3***”(成都-太原)長途客運班車行至陜西省寧強縣高速收費站時,遇到民警登車進行緝毒檢查,隨后民警從張某的右大腿根部發現用黑色絲襪捆綁的可疑物品,民警遂將該黑色絲襪取下檢查,發現該黑色絲襪內藏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狀物品,遂將張某抓獲并帶回寧強縣公安局進行審查。經審訊,張某供述了其2013年11月30日從四川省德陽市乘坐成都至太原的長途客運班車運輸冰毒前往山西省臨汾市的犯罪事實。經鑒定,從張某處查獲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狀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200.82克。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查獲的毒品冰毒、鑒定意見、檢查記錄、通話清單、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以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辯解自己處于昏迷狀態,不知道是毒品,不應定為運輸毒品罪。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運輸毒品罪不持異議,提出張某是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系毒品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從四川德陽乘坐”晉ab3***”(成都-太原)長途客運班車前往山西臨汾,上車后張某一直用手機打電話、發短信。20時許,車輛行至陜西省寧強縣高速收費站時,遇到民警登車進行緝毒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民警發現張某的右大腿根部捆綁一黑色絲襪,打開后發現該黑色絲襪內藏有一用衛生紙包裹的紅色塑料袋,內有透明塑封袋包裝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狀物品,遂將張某抓獲并帶回寧強縣公安局進行審查。經審訊,張某供述了其2013年11月30日從四川省德陽市乘坐成都至太原的長途客運班車運輸冰毒前往山西省臨汾市的犯罪事實。經鑒定,從張某處查獲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狀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200.82克。經對張某進行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
上述事實,有以下的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張某的到案情況。
2、證人王某甲證言證明,她是成都至太原長途客車上的售票員,客車是紅色,號牌是晉ab3***。2013年11月30日14時許在成都市五塊石汽車站發車,當時車上有兩個人,到青白江站時三人上車要去太原,到德陽站時一人從收費站上車要去臨汾,到綿陽站時一人上車要去太原,之后途中再也沒人上下車了。在德陽收費站上車的男子大概40多歲,穿黑色衣服和黑色運動褲,上車后坐在右邊第五排的座位,他上車就付了車費但沒有要車票,上車時沒有攜帶大件物品。車輛出了四川進陜西收費站時,遇到警察登車檢查,查到在德陽上車的男子時,發現那男子右腿上用黑絲襪和衛生紙纏了一包東西。
3、證人張某證言證明,他是一名長途客車的司機,跑四川成都至山西太原的線路,車牌號是晉ab3***,車上另外一名司機叫王某乙,售票員叫王某甲。2013年11月30日14時許在成都市五塊石汽車站發車,當時車上有兩個人,到青白江站有三個人上車,到德陽站時有一個人從收費站上車要去臨汾,到綿陽站有一個人上車,之后途中再也沒人上下車。在德陽收費站上車那個人坐在右邊第五排的座位,40多歲,穿一身黑色衣褲,沒有攜帶大件行李。20時許,客車進入陜西收費站時,警察上車檢查,從在德陽上車的那個人身上查出了一紅色食品袋。
4、證人王某乙證言證明,他是從山西太原到四川成都的長途客車駕駛員,車牌號為晉ab3***,紅色班車。2013年11月30日14時許從成都五塊石汽車站發車,20時許,客車途徑陜西寧強高速路收費站時有警察來查車,從車上右側第五排的一名乘客身上查出了毒品。那人稍胖、橢圓形臉、有1.7米左右。
5、證人付某證言證明,2013年11月30日14時許她從四川成都的五塊石汽車站坐長途班車到太原,當時車上只有兩個人,她坐在車左側的第四排。晚上八點多的時候,班車經過陜西寧強高速路收費站時有警察查車,坐在她后方斜對面的那個人攜帶了毒品,被警察查出來了。那人身高1.7米,稍胖,坐在右側第五排。
6、證人劉某某證言證明,2013年11月30日14時許他從四川成都的五塊石汽車站坐車到太原,客車到寧強時警察上來查車,警察從車上右手第五排坐的男子的右大腿處搜出一包用黑色絲襪捆綁的毒品,那個男子是一個人從德陽上車的,大約1.75米左右、胖、圓臉、短發。
7、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她和張某是夫妻關系,2013年11月23日她和張某發生爭吵后張某就出門了,后來打電話說給別人開車去了。張某平時給別人開車掙錢,七月份以后得了肝病就沒出去開車了,她不認識叫”黑娃”、”二哥”的人,聽朋友說張某以前吸毒。
8、檢查筆錄、稱重記錄及照片證明,2013年11月30日20時許,寧強縣刑警大隊民警在西漢高速寧強縣高家坪收費站查緝毒品的過程中,在對晉ab3***長途客運班車上的乘客檢查時,發現坐在該車右邊第五排的乘客張某的右大腿根部捆綁一黑色絲襪。經檢查,發現該黑色絲襪內裝著用黑色鞋帶捆綁的衛生紙團,打開該衛生紙團內有紅色塑料袋包裝的一白色塑封口袋,白色塑封口袋內有白色晶體疑似冰毒物品。經對該白色晶體疑似冰毒物品稱重總重量為203.4克。
9、扣押清單、照片及毒品收據證明,2013年11月30日20時許,寧強縣刑警大隊民警在西漢高速寧強縣高家坪收費站查緝毒品的過程中,從張某身上查獲晶體狀冰毒一袋、紅色塑料袋一個、衛生紙一段、黑色鞋帶一根、黑色絲襪一條、白色手機一部。
10、(陜)公(漢)鑒(毒)字(2013)1249號毒品檢驗報告證明,從張某身上查獲的白色晶體狀物1包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200.82g。檢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7.96g/100g。
11、寧強縣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及照片證明,2013年11月30日對張某尿液檢測呈陽性。
12、通話記錄清單及辦案說明證明,案發當天,張某上車后沿途一直在打電話和發短信,通話頻繁(與1351826****、1820819****、1393456****三個號碼),手機暢通,與其辯解手機被人控制,自己上車后處于昏迷狀態的事實不符。
13、四川省中江縣人民法院(2002)中江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及中江縣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證明2002年1月8日張某因犯銷售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2年7月22日被釋放。
14、張某的戶籍證明其身份情況。
15、被告人張某供述與辯解,他是從2013年10份開始吸毒的,2013年11月29日晚上9點多,他在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的好吃街上吃燒烤,碰到了幾年前在廣東開車的朋友黑娃,和黑娃一起還有另外四個人,其中一人叫”二哥”。吃完燒烤后,他跟他們一起去了中江縣杰新鄉那幾個人租的房子里耍。到了房子后,他們拿出冰毒開始吸,他經不住勸也一起吸。吸完后,”二哥”讓他幫著把冰毒從德陽中江縣杰新鄉運往山西臨汾,他不想幫他們帶,但是那些人逼他,強行用黑色絲襪將一個透明塑料袋裝的毒品綁在他大腿上。11月30日中午3點多,”二哥”派人開了一輛力帆牌的小汽車把他送到德陽市高速路出口處,他一個人走上車的,到晚上客車進入陜西寧強收費站時就被警察當場抓住了。他不知道有多少毒品,也不知道把毒品交給誰,”二哥”只是說到了山西臨汾后會有人給他打電話來取,他幫”二哥”帶毒品也沒有報酬,連車票都是自己買的。因為害怕加上前一天吸了毒品后頭暈,就沒有向公安機關報告或求救。黑娃和”二哥”的名字、住址及電話號碼他都不清楚。
以上證據,經公訴機關當庭舉證,控辯雙方質證,證據來源合法,相互關聯,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坐汽車的方式攜帶毒品從四川德陽到山西臨汾,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張某辯解不知道是毒品,自己是在昏迷狀態下上車,不構成運輸毒品罪。經查,被告人張某在其右大腿根部捆綁毒品乘車后,公安機關登臨其所乘客車檢查時,其并未主動報警,故其被他人控制的辯解理由不符合常理;其獨自一人上車時,身體并無異常,在乘車過程中手機一直保持通話狀態的事實,有車上司乘人員證言及手機通話清單等證據相佐證,故其辯解理由不符合事實,不予采納。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受人指使運輸毒品,系毒品初犯、偶犯,請求酌情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歸案后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多次狡辯翻供,避重就輕,認罪悔罪態度不好,對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紅色塑料袋一個、衛生紙一段、黑色鞋帶一根、黑色絲襪一條、白色手機一部依法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鄭安平
審 判 員 李潛澤
代理審判員 陳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鄭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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