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643)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漢民初字第01330號
原告李某燕,女,漢族,生于19**年**月**日,陜西省南鄭縣人,初中文化,系醫院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慶榮,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四川省德陽市人,系陜F39***車實際所有人。
被告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漢中市漢臺區天漢東路。組織機構代碼:779936****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天漢大道南段,組織機構代碼:735352****。
負責人韓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李某燕訴被告尹某、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曼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燕的委托代理人張慶榮,被告尹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均到庭,被告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燕訴稱,2013年3月3日16時40分許,原告騎電動車行至漢臺區蓮湖路朝陽路口時,被被告尹某駕駛的陜F39***號出租車左轉時撞倒,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和人身受傷。原告受傷后到漢中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尾骨半脫位,頭部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原告住院23天,好轉出院,醫囑注意休息,不適隨診。本次事故經漢中市交警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尹某所駕駛的陜F39***號出租車在2012年9月6日投保了機動車交某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一年,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限內。該車系尹某購買,掛靠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營?,F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等共計25095.34元。
被告尹某訴稱,其對事故的發生及造成原告受傷損害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些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首先,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是基于與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而成為本案的被告,我公司的賠償責任只能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某制險屬于國家某制保險,故我公司只能在某制險的限額內承擔責任。超過部分應由事故責任人依照事故責任大小、比例承擔責任。另外原告的電動車未定損,故車輛財產損失屬無證據證明。第三,對原告起訴的誤工費、護理費應以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護理費的標準應依據地方實際確定。營養費應參照醫院機構的意見確定,且計算了伙食補助費就不能再計算營養費,交通費應以傷者及必要的陪護人員為治療而發生的費用計算。精神損失,本案屬過失且未造成嚴重后果,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予支持。最后,本案的訴訟費,我公司不應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3日16時40分許,尹某駕駛陜F39***號出租車,沿朝陽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蓮湖路朝陽路路口左轉時,適逢李某燕騎電動車沿蓮湖路朝陽路路口人行橫道由北向南橫過道路時發生碰撞,致李某燕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到漢中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尾骨半脫位,頭部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住院23天,支付門診費1105.95元,支付住院費3898.39元。本次事故經漢中市交警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李某燕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尹某所駕駛的陜F39***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為尹某,掛靠在被告漢中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經營。陜F39***號車于2012年9月6日投保了機動車交某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均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被告尹某墊付門診費700元,住院費1000元。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挽回損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4305.34元、誤工費7800元、護理費3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營養費900元、醫療器械費2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2300元,共計25295.34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曾主持調解,因被告漢中市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未到庭,故調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及答辯外,尚有原、被告身份情況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某制保險單及商業險保險單、尹某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李某燕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門診醫療票據和住院費發票、醫療器械銷售單、李某燕單位證明及工資發放單等證據在卷佐證,經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李某燕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致害方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故原告李某燕有從致害方獲得賠償的權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機動車一方與承保交通事故責任某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某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超出部分按責任分擔后,由承保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對原告李某燕主張的醫藥費4305.34元、誤工費7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醫療器械費200元,請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李某燕主張的護理費3600元,對其護理天數依據其傷情及出院醫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其護理標準依據100元∕天計較合理,故其護理費計算為3000元。對原告李某燕主張的營養費900元,依據其住院天數23天,標準20元∕天,計算為460元。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00元,依據其提交的票據,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未給原告造成嚴重后果,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不予支持。對原告李某燕主張的車輛損失2300元,庭審中,原告李某燕與被告尹某達成一致協議,原告李某燕同意被告尹某賠付其財產損失1000元,本院不持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燕的損失:醫療費5005.34、誤工費7800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營養費460元、醫療器械費200元、交通費300元、財產損失1000元,共計18455.34元。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某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燕17455.34元,被告尹某賠償原告李某燕財產損失1000元(被告尹某墊付給原告李某燕1700元,原告李某燕領取保險公司賠償款后給付被告尹某7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 曼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姍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