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某與張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433)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659號
原告江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汪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何東風,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某與被告張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之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張某之委托代理人何東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訴稱,原告江某與被告張某于2009年6月合伙經營隨州市鴻達彩擴攝影店。到2010年8月20日,由于其他原因,雙方經協商后原告退出該店,并將該店所占股份作價115000元轉讓給被告,被告當時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款115000元及到期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之委托代理人何東風庭審時口頭辯稱,1、本案不是借款糾紛,是合伙糾紛;2、原告應找劉某退回合伙款。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于2009年在隨州市經營鴻達彩擴店和大風車兒童攝影店。2009年6月16日,被告張某(甲方)與原告江某(乙方)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乙方支付甲方20萬元,甲方將鴻達彩擴店和大風車兒童攝影店50%的股份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共同經營五年”。由于種種原因,原告江某于2010年8月退出合伙。2010年8月20日,被告張某向原告江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江某轉讓鴻達包括龍攝影股份款壹拾壹萬伍仟元整。(分三次付清)利息壹分”。后經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無果,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被告拖欠原告合伙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據為證,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予償還。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江某115000元及其利息(從2010年8月21日開始,按年利率10%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農行隨州市分行開發區分理處,賬號:78×××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謝萬鵬
人民陪審員 馮光學
人民陪審員 郭志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冷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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