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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一初字第00390號
原告: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徐大光,遼寧富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昌圖縣金家鎮金家屯村民委**組。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侯某某之妻),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鄉村醫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
負責人:曹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尚寶娜,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侯某某、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大光、被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黃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尚寶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某某訴稱:2013年12月18日8時30分許,侯某某駕駛遼MPXXXX號小型轎車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與由南向北黃某某駕駛的遼MXXP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賈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賈某某無責任。原告經濟損失有:醫療費35572.89元(含侯某某墊付醫療費19000元)、伙食補助費500元(50元×10天)、誤工費20580元(98元×210天)、護理費900元(90元×10天)、交通費3233元、傷殘賠償金46446元(23223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850元,合計112081.89元。
被告侯某某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昌圖支公司投保座位險10000元。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9000元要求返還。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侯某某遼MPXXXX號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座位險10000元,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
被告黃某某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因肇事車輛在被告鐵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不計免賠。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屬實,遼MXXPXX號肇事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不計免賠。對原告合理請求依法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超出交強險限額在商業險按30%賠償。
審理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侯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賈某某無責任。經庭審質證,四被告對此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2、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證明原告傷后分別在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昌圖縣中心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檢查及住院治療10天,經診斷為左眼眶壁骨折,支付醫療費35572.89元。經庭審質證,四被告認為原告應提供到各個醫院治療轉院的醫囑,如果沒有擅自到其它三個醫院治療屬于惡意增加損失,在四平醫院住院雙人間,只能按普通病房的床費賠償,多余的費用自付。具體數額法院依法核定。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因此事故受傷到相關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所支出的費用屬合理費用。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3、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為此事故支付交通費3233元。經庭審質證,被告侯某某、黃某某無異議。二被告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數額過高。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交通費數額過高,酌情認定1000元。
4、營業執照、戶口本。證明原告誤工情況。經庭審質證,四被告對戶口本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誤工證明有異議,街道辦事處不是用工單位,沒有權利開具誤工證明。原告是在金家鎮開商店,夫妻開商店,應提供商店實際減少收入的證明,不同意按零售業給付誤工費。誤工時間不同意給付210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的解釋,必須有持續誤工證明,持續誤工就是醫療機構的醫囑,不能簡單計算到定殘前一日。所以不同意賠償誤工費。經審查,本院認為,該營業執照經營者名稱記載系李勇個人經營,不能證明原告經營日雜商店,該證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系城鎮居民,誤工費應按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
5、鐵嶺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證明賈某某交通事故受傷,左眼眶內壁塌陷性骨折,視神經挫傷,致左眼低視力一級,為十級傷殘。支付鑒定費850元。經庭審質證,四被告未發表質證意見,并表示如果申請重新鑒定,三日內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經審查,本院認為,四被告對該鑒定結論未發表質證意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應視為對該鑒定結論的認可,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侯某某提供的證據有: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二份。證明遼MP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昌圖支公司投保座位險10000元。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2、駕駛證。證明侯某某具有駕駛資格。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3、行駛證。證明侯某某是遼MPXXXX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黃某某提供的證據有:
1、保險證。證明肇事車輛在被告鐵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不計免賠。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2、駕駛證。證明黃某某具有駕駛資格。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3、行駛證。證明黃某某是遼MXXPXX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經庭審質證,原告及其它三被告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提供證據及庭審陳述,可以確認本案的事實為:
2013年12月18日8時30分許,侯某某駕駛遼MPXXXX號小型轎車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與由南向北黃某某駕駛的遼MXXP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賈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侯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賈某某無責任。原告傷后分別在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昌圖縣中心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檢查及住院治療10天,經診斷為左眼眶壁骨折,支付醫療費35572.89元。經鐵嶺誠證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賈某某交通事故受傷,左眼眶內壁塌陷性骨折,視神經挫傷,致左眼低視力一級,為十級傷殘。支付鑒定費850元。根據遼寧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數據及原告訴訟請求,確定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為:醫療費35572.89元(含侯某某墊付醫療費190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30元×10天)、誤工費13360.20元(63.62元×210天)、護理費900元(90元×10天)、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46446元(23223元×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101579.09元。
另查,黃某某肇事車輛在被告鐵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120000元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不計免賠。侯某某肇事車輛在被告昌圖支公司投保座位險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黃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肇事車輛所投保的鐵嶺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不計責任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按被告黃某某所負次要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因侯某某肇事車輛在昌圖支公司投保座位險1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座位險10000元限額內按侯某某所負主要責任比例70%進行賠償,超出座位險限額由被告侯某某按其所負主要責任比例70%賠償。因原告損失數額未超出被告鐵嶺中心支公司保險理賠限額,被告黃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侯某某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9000元由原告應予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10000元,誤工費13360.20元、護理費90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464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75706.2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25872.89元的30%,即7761.87元。以上總計83468.07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在座位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25872.89元的70%中的1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付。
三、被告侯某某賠償賈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25872.89元的70%中的8111.02元,從侯某某墊付醫療費19000元中扣除。原告賈某某尚應返還被告侯某某墊付醫療費10888.98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還。
四、駁回原告賈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嶺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圖支公司、原告賈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65元,鑒定費850元,合計2015元,由被告侯某某負擔141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6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冮雪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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