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230)
四川省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民初字第866號
原告:鄭某某,女,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城鎮居民,現住安縣花荄鎮。
委托代理人:黃法森,四川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城鎮居民,現住安縣花荄鎮。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張某某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劉勝甫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人民陪審員謝英光、姜久洪參加評議,于2014年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黃法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12月19日在安縣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張某甲。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發現雙方性格差異太大,且被告多疑,根本無法溝通,經常為一點小事發生爭執,導致感情日益淡薄。從2009年開始,被告就經常不回家,對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顧,更為嚴重的是被告又有了婚外情,進一步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使雙方分歧越來越大,幾乎是一談話就要吵架,使夫妻之間的感情日趨惡化,為盡快結束這場讓原告感到身心疲憊、痛苦不堪的婚姻,現依法起訴,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張某甲由被告撫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20萬元。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亦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00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2000年12月19日,雙方自愿在安縣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張某甲。2014年4月11日,原告鄭某某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在卷,可以認定。原告還提供有部分共同財產的證據,因被告張某某未到庭質證,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及財產現狀,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自愿結婚,從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本案收案件受理費260元,由原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勝甫
人民陪審員 謝英光
人民陪審員 姜久洪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何秀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