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與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737)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涪民初字第7391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住所地:綿陽市臨園路西段一號,組織機構代碼:7497255***。
負責人:曹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黃法森,四川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雍帆,四川春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住四川省三臺縣。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訴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子良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蓉、廖桂蘭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法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訴稱:被告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在我行辦理信用卡一張。截止2014年8月26日,被告王某刷卡消費了人民幣本金1735元未償還,累計下欠利息469.01元,產生人民幣費用115.75元。經我行多次催收無果,現我行要求:1、被告王某清償的借款本金1735元;2、被告王某承擔從2014年4月30日起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的資金利息;3、被告王某承擔以利息為基數,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的復利;4、被告王某承擔滯納金115.75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被告王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在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辦理卡號為622252515XXXXXXX的信用卡一張。雙方約定:“貸款利息為日萬分之五;未按期歸還貸款的,按月計收復利;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收取滯納金,滯納金(每筆)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幣10元或1美元;正常或90天(含)內的逾期賬戶貸記卡按透支利息、費用、取現、消費(含分期付款)的款項順序沖還。”
被告王某從2013年4月30日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1735元。從第一個賬單還款日即2013年6月25日起,被告王某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截止目前尚欠借款本金1735元。
2013年7月21日,原告在交易系統中在被告信用卡賬戶上自動扣減0.24元。被告王某信用卡賬戶產生的滯納金如下:2013年6月25日10元,2013年7月25日20.27元,2013年8月25日34.21元,2013年9月25日51.27元,共計115.75元。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訴來院,訴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信用卡辦理手續、《信用卡章程》、《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欠款清單等證據證明,經庭審審查核實,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在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處申請信用卡,《信用卡章程》、《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等約定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王某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歸還借款本息。
截止目前,被告王某尚下欠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借款本金1735元未償還,應當承擔清償的民事責任。對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要求被告王某歸還下欠的借款本金1735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要求被告王某承擔從20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貸款利息,其訴求符合《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要求被告王某承擔下欠資金利息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復利,其訴求符合《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還下欠未按期付款滯納金115.75元,其訴求符合《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同時,按《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信用卡收費表》的約定的還款順序,2013年7月21日原告在交易系統中在被告信用卡賬戶上自動扣減的0.24元應在應還利息中予以扣減。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借款本金余額1735元,并承擔資金利息及復利(其中資金利息從2013年4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扣除自動扣減的0.24元;復利以利息為基數,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二、被告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分行滯納金11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子良
人民陪審員 李 蓉
人民陪審員 廖桂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鄧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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