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曾某與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2641)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簡陽民初字第1006號
原告(反訴被告):曾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明全,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牟小輝,四川法之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曾某訴被告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許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申請庭外和解一個月。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明全、被告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牟小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曾某訴稱:2010年11月16日原告曾某與被告韋某簽訂了《住房轉讓協議》,原告將位于簡陽市賈家鎮康居新城A區*幢*單元*號(建筑面積132.2平方米)的住房以238000元轉讓給被告。協議簽訂后,原告即依據協議將該套住房交付給被告,被告也將大部分房款支付給了原告。依照協議,余款28000元在被告拿到房屋產權證時支付。2012年5月,原告拿到產權證后,即請求被告辦理產權過戶,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諉;其后原告又多次口頭和書面通知被告履行過戶義務,被告仍然置之不理。2013年12月16日,原告依據雙方協議向資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告以仲裁約定不明確提出管轄異議,原告撤回仲裁申請。故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履行住房轉讓合同的過戶義務支付原告購房余款28000元以及支付違約金47600元。
被告(反訴原告)韋某辯稱: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1月16日簽訂了住房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位于簡陽市賈家鎮康居新城A區*幢*單元*號(建筑面積132.2平方米)的住房以238000元賣給被告,協議簽訂后,被告按約向原告支付了210000元購房款,原告于2012年5月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被告曾一直要求原告過戶,按合同約定應先過戶才給付尾款,但原告卻要求被告先給付尾款28000元,原告的要求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故被告反訴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將房產證交給被告,并履行房屋過戶手續,由原告賠償被告損失20000元,承擔違約金47600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曾某與被告韋某簽訂了《住房轉讓協議》,原告(甲方)將位于簡陽市賈家鎮康居新城A區*幢*單元*號(建筑面積132.2平方米)的住房以238000元轉讓給被告(乙方)。雙方在協議第三條付款方式上約定: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鑰匙同時(2010年12月11日之前)乙方應支付購房款210000元(貳拾壹萬整);剩余房款28000元(貳萬捌千元整)在甲方從開發商處領得房屋產權證時立即將未過戶房屋產權證交給乙方,乙方拿到房屋產權證同時交付給甲方余款28000元。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第五條房屋過戶上約定:房屋交付乙方后,由于現在房屋產權還在辦理當中,雙方商定于約2011年6月拿到產權證時才辦理過戶手續,產權辦理下來之后乙方應當在2月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六條,違約責任: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被告在2010年12月11日支付了原告購房款200000元,在2011年1月29日支付了原告購房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條,且將該套住房及鑰匙交付給被告。2012年5月,原告拿到產權證后,被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前將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及相關的過戶證件交付被告。原告也于2013年8月27日郵寄給被告通知一份,要求被告支付購房余款28000元,完善房屋過戶手續,被告認為雙方合同中明確先由原告支付房產手續才給付余款,雙方發生爭議。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資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告以仲裁約定不明確提出管轄異議,原告撤回仲裁申請。故原告訴訟來院。本案庭審后,被告(反訴原告)自愿放棄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賠償損失20000元及承擔違約金47600元的反訴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被告戶籍證明,(簡房權證監證字第201103974號)房屋所有權證,簡國用(2012)第0228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住房轉讓協議,2012年8月29日被告韋某發給原告曾某的通知一份,2013年8月27日原告曾某發給被告韋某的通知一份、郵政專遞一份,房地產交易涉稅一覽表,仲裁申請書一份、(2013)資仲案字第1號資陽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同意原告撤回申請決定書各一份,原告出具的收條4份,證人萬金維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證明,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的《住房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10000元,原告也按照協議將轉讓的住房交付于被告,原告于2012年5月取得該住房的所有權證后,與被告因辦理過戶及支付購房尾款的先后順序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分析合同的約定,辦理過戶及支付購房尾款應同時履行。原告訴稱其已通知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并支付剩余購房款,但因其未將房屋產權憑證交付被告,被告因此未支付剩余購房款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故原告提出因被告違約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476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履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請,本院應予支持,但《住房轉讓協議》對拒不履行住房轉讓合同過戶為約定違約責任,且辦理過戶及支付購房尾款應同時履行,反訴原告未支付購房尾款,反訴被告就可以不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反訴被告的行為不違約。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被告承擔違約金476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曾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協助被告(反訴原告)韋某按照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辦理簡房權證監證字第201103974號房屋所有權證和簡國用(2012)第0228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的房地產轉移給被告(反訴原告)韋某的相關手續;被告(反訴原告)韋某在原告(反訴被告)曾某履行上述義務后立即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曾某人民幣28000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曾某和被告(反訴原告)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45元,反訴費用845元,合計1890元,由原告曾某承擔845元,被告韋某承擔8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胡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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