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與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233)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79號
原告羅某。
委托代理人黎煒,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甲。
原告羅某訴被告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葉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并于2014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煒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生育一子吳某乙,××××年××月××日在雁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也沒有共同愛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使原告從不幸婚姻中解脫,原告特來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婚生子吳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吳某甲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羅某與被告吳某甲于2011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吳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資陽市雁江區民政辦理了結婚登記。2014年9月15日原告羅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來院起訴,請求如上述訴請。
以上查明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載卷佐證。
本院認為,每一對夫妻在生活中都會產生矛盾,當在生活中出現矛盾時,夫妻之間應當積極溝通,互敬、互諒、互助,采用正確的方法解決矛盾,才能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但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原告羅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 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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