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某與鄒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649)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516號
原告范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黎煒,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鄒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徐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黎煒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鄒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相識后同居生活,因被告未達到結婚年齡,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手續。20**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鄒某瑾(出生證上為鄒某琪)。其后,女兒鄒某瑾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未支付撫養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非婚生女鄒某瑾的撫養費每月8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鄒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識后同居生活,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鄒某瑾(出生證上名為鄒某琪)。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解除同居關系,女兒鄒某瑾現由原告撫養。2014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列事實,有原告陳述、戶籍、身份證、出生證明等證實,本院依法采信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系同居關系,原告提供的出生證明足以證實原、被告同居期間生育一女鄒某瑾(又名鄒某琪)之事實,現鄒某瑾由原告撫養,被告應依法負擔撫養費,但原告之請求過高,本院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負擔能力,確定給付撫養費金額為每月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非婚生女鄒某瑾(又名鄒某琪,2011年1月22日生),由原告范某某撫養;被告鄒某從2014年2月起,每月底前給付原告范某某撫養鄒某瑾之撫養費500元,至鄒某瑾獨立生活時止。
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宋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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