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紀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313)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雁江民初字第2590號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黎煒,四川雁南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甲。
委托代理人邵某。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紀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紅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黎煒,被告紀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年××月××日雙方自愿到資陽市雁江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長女取名紀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此,請求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雙方談婚、登記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是正確的,但其他不是事實,婚后雙方關系比較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年××月××日雙方自愿到資陽市雁江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長女取名紀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李某乙。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和,為家庭生活瑣事常發生糾紛,經資陽市雁江區東峰鎮杜家溝村村民委員會多次調解,雙方仍不能和睦相處。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紀某甲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結婚登記表、戶口簿復印件、資陽市雁江區東峰鎮杜家溝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離婚與否的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相識、戀愛并登記結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有兩女。雙方因性格不合曾發生過糾紛,由于缺乏必要的溝通交流,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解決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響;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難免會產生一定的摩擦,雙方需要理性地處理家庭問題。只要原、被告能珍惜雙方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對待婚姻大事,增強責任感和家庭意識,相互理解,彼此關愛和包容,以積極的態度應對發生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雙方是能夠消除隔閡并和睦生活的。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原告應就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證據證實,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張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紅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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