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樊某某與李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7閱讀量:(1653)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1111號
原告: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雯,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霞,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某某訴被告李甲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溫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雯、黃霞,被告李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2年3月13日辦理結婚手續,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常鬧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請人民法院判令: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女李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1000元,子女的醫療費、教育費憑正式發票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被告李甲辯稱:原告所述認識時間、結婚時間、及生育子女情況屬實,但原告所述雙方感情不和的不實。從家庭大局出發,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離婚,要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2年3月13日在簡陽市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雙方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原、被告雙方常因家庭瑣事鬧矛盾致夫妻關系不諧,故引起訟爭。
本案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自愿結婚,婚姻基礎牢靠,婚后雙方的夫妻感情也較好。雙方雖因家庭瑣事引起爭吵打鬧,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以家庭為重,加強溝通交流,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是能夠和好如初的。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樊某某與被告李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溫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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