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于某某、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08閱讀量:(1216)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威文南商初字第69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斌,山東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現下落不明。
被告曹某某,現下落不明。
王某某與于某某、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于某某、曹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0年4月份,原告與被告于某某相識并成為朋友。自此,被告于某某以做生意為由多次從原告處借款共計4萬余元。經原告與被告于某某結算,被告于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急用今借王某某人民幣肆萬元正,從今日起加息百分之十年計息,借款人王某某。自2014年起,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于某某要求償還,被告于某某拒絕償還并避而不見。另,二被告系夫妻,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19日起的利息。
被告于某某、曹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某某、曹某某系夫妻關系。2010年4月份,原告與被告于某某相識。自此,被告于某某多次從原告處借款共計4萬余元。后,經結算,被告于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因急用今借王某某人民幣肆萬元正,¥40000.00元,從今日起加息百分之十年記息”。該款至今未償還。
另查,2012年12月份一至三年的貸款利率為6.15%。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借條等證據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被告于某某、曹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應訴,應當視為其放棄相應權利(如答辯、質證等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借條予以采信,且經審查,其中約定的利息標準不高于法定的最高標準(即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且因該借貸事實發生在被告于某某、曹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曹某某共同償還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元,并按其約定的10%的年利率標準支付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于某某、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善東
人民陪審員 畢建章
人民陪審員 邵鳳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叢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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