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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威環民初字第1192號
原告威海某網吧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61353***,住所地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長江街*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玉林,山東東方未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住所地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長江街**號。
負責人徐某某,經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威海某網吧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徐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軍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威海某網吧有限責任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楊玉林,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之負責人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威海某網吧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被告徐某某為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的負責人,一直在長江街*號網點房租住辦公經營。2010年10月,原告承租了該網點房,被告也繼續租賃,并只支付原告少許資金。2012年9月1日起,被告未再支付任何租金或者費用。要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被告搬出該租賃網點房,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租金至實際搬出之日止。
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徐某某辯稱,希望繼續租賃該房屋,按照此前雙方約定,租金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間共為2萬元,2013年9月1日前的租金不需支付。
經審理查明,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為被告徐某某出資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原告自房屋所有權人徐明處租賃了威海市環翠區長江街*號-*號網點房,并將其中的一間轉租給被告。被告向原告交納了截止至2012年8月31日的房租,此后未交。2012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一份書面通知,表示因被告未支付租金,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被告搬出房屋并支付實際占用期間的房租。2013年5月28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庭審中,雙方協商確認了房租價格可按照每年1.5萬元計算。被告還認為,此前原、被告及徐明曾進行三方協商,確認被告不需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間的房租。原告認可確實曾有協商,但認為最后三方未能達成一致。被告為證明該主張事實,提供了與原告之間的電話通話錄音一份,該通話中原告也表達了確有協商但因被告與所有權人方面的原因未最終達成一致的觀點。
另查,被告租賃該房屋系用于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的經營,并且在2013年之前被告徐某某也在其中居住。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關于具體的承租主體,原告認為為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被告徐某某作為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應當承擔共同責任;二被告認為為被告徐某某個人承租,用于被告威海某房產信息中心的經營。
以上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關于二被告的承租主體身份,雙方存在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及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其投資人也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租賃合同或收款收據等原始證據以證明承租的主體,二被告自認承租主體為被告徐某某,故只能以被告徐某某為承租主體。2012年9月1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2012年12月1日原告進行了書面催告,要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主張雙方曾協商確認2013年9月1日前的房租無需支付,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也未能證明該協商最終達成一致,故對被告該主張事實不能確認。并且,當事人對于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法確定的,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被告拒不支付房租已經構成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租賃房屋。同時,被告也應當支付截止至返還之日的房租及占用費用,具體標準可按照雙方確認的年1.5萬元標準計算。綜上所述,原告之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與被告徐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徐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出訴爭房屋,并給付原告房租及實際占用期間的使用費(自2012年9月1日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年1.5萬元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軍志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秦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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