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喬某某訴冀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09閱讀量:(1054)
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民初字第02591號
原告喬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根東,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冀某某,男,漢族。
原告喬某某訴被告冀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根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冀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7月中旬,原告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豫KV9***的奧迪Q3轎車借給案外人朱濤使用,2015年7月22日21時左右,朱濤駕駛該車行駛至人民路與銘心路交叉口時,被告冀某某以其與朱濤有經濟糾紛為由,將原告所有的車輛扣押。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所有的豫KV9***號奧迪牌轎車并賠償經濟損失(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每天100元計算至返還之日),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缺席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行車證一份,證明原告對訴爭的車輛具有所有權;2、長葛市公安局建設路中心接處警登記錄一份,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車輛的事實。
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
對原告的證據1、2,本院審查后認為,該兩份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以上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豫KV9***號奧迪牌轎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喬某某。2015年7月22日晚21時左右,案外人朱濤駕駛原告所有的該車行駛至長葛市人民路與銘心路交叉口處時,被告冀某某將案外人朱濤駕駛的該車輛予以扣押,后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涉案車輛登記在原告喬某某名下,原告系該車輛的所有權人,被告扣押原告的車輛沒有法律依據,屬侵權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車輛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車輛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原告主張因被告將其車輛扣押,造成其出行不便,額外支出了出行費用,本院認為,被告扣押車輛的行為造成原告出行不便,本院酌定原告車輛的損失按每日20元計算,該損失自原告車輛被扣押之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算,被告冀某某未出庭應訴未答辯,其應承擔由此引起的訴訟風險。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喬某某所有的豫KV9***號奧迪牌轎車,并按每日20元計算賠償原告損失(損失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被告返還原告車輛止)。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冀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尚華雷
審 判 員 李亞飛
人民陪審員 郭建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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