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0閱讀量:(1471)
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0870號
原告陳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曉甫,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居民。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杰適用簡易程序于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曉甫,被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甲訴稱:我與被告李某2006年認識,2007年8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我們生育了兩個孩子,2008年生育女兒陳某乙,2012年生于兒子陳某丙。我們婚后初期感情較好,隨著時間推移,雙方的性格、生活方式的差異逐漸顯現,夫妻間難以進行應有的溝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日漸疏遠。2013年4月8日,李某曾提出離婚,但由于我當時工作在外地,沒有及時辦理離婚手續(xù)。同年5月起,我提出離婚,試圖以友好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但都因李某沒有誠意而未果。現在我們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訴請判令與李某離婚;女孩陳某乙由我撫養(yǎng),男孩陳某丙由李某撫養(yǎng);案件受理費由李某承擔。
被告李某辯稱,我與原告陳某甲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況且還有兩個年幼的孩子要撫養(yǎng),我不同意與陳某甲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李某2006年認識,2007年8月6日登記結婚。2008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陳某乙,2013年1月15日生育兒子陳某丙。婚前和婚后前期,陳某甲與李某感情較好,后因家庭瑣事而發(fā)生爭執(zhí)。2014年7月29日,陳某甲訴至我院,請求與李某離婚。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原告陳某甲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其未能提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對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審理中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十堰市農行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王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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