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惠某、蘇某某與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551)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沙法民管異初字第00138號
原告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重慶市沙坪壩區。
委托代理人惠強,重慶市大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重慶市沙坪壩區。
委托代理人惠強,重慶大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嘉州路*號,組織機構代碼621900***。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裁。
委托代理人張建磊,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號大都會商廈*樓*,組織機構代碼771799***。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職務不詳。
本院在審理原告惠某、蘇某某與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主要辦事機構及注冊地均在重慶市渝北區,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管轄,要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系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涉訴的房屋在本院轄區內,視為雙方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轄區,因此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據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重慶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顯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鈺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