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歐陽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842)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郴蘇刑初字第4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陽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同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31日經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4年2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智勇,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周陽,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以湘郴蘇檢刑訴字(201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13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陽某某及其辯護人周陽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歐陽某某先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名為“鳳凰商鋪”的淘寶網店,并到郴州市富民市場購買假冒“夢特嬌”、“金利來”等注冊商標標示的服飾后再通過網店進行銷售,從中賺取差價。同年6月2日,被告人歐陽某某又以其妻歐陽某某乙的身份信息注冊了名為“成功男人品牌店”的淘寶網店,采用到淘寶網其他網店及郴州市富民市場購買假冒“LV”注冊商標的皮具再加價銷售給淘寶網買家的方式進行銷售,從中兼取差價。2012年8月,被告人歐陽某某又收購廖素亞、廖素君使用過的“天天向上品牌商城”和“法國LV專柜代購店”兩家網店用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LV皮具。至案發時止,被告人歐陽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通過四個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LV皮具,銷售金額共計120577元,并從中非法獲利40000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歐陽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已繳納),2008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還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歐陽某某已退清違法所得40000元至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郴州市公安局郴直(2012)7號指定管轄決定書;2、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蘇公刑立字(2012)0412號立案決定書;3、遠程勘驗筆錄;4、證人歐陽某某甲、歐陽某某乙、黃某某甲、劉某某甲、蘇某某、劉某、姜某、周某某、劉某某乙、俞某、范某某、魏某某、唐某某、王某、楊某某、翁某某、劉某某丙、李某某、黃某某乙的證言;5、抓獲經過;6、聊天記錄;7、淘寶網訂單信息;8、魏某某購買LV包的照片;9、情況說明;10、搜查筆錄及照片;11、扣押物品清單;10、銀行卡客戶交易清單;11、淘寶網“成功男人品牌店”、“鳳凰商鋪”、“法國LV代購專柜店”網頁圖片;12、從被告人歐陽某某使用的電腦中提取的“天天向上品牌商城”淘寶網交易數據;13、從被告人歐陽某某使用的電腦中提取的“成功男人品牌店”淘寶網交易數據;14、從被告人歐陽某某使用的電腦中提取的“法國LV專柜代購店”淘寶網交易數據;15、從被告人歐陽某某使用的電腦中提取的“鳳凰網鋪”淘寶網交易數據;16、網店數據提取說明;17、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2008)桂法刑初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書和湖南省桂陽縣看守所桂看釋字(2008)144號刑滿釋放證明書;18、被告人歐陽某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證明。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歐陽某某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12057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歐陽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歐陽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歐陽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歐陽某某所退違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謝祥昌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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