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479)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宜民二初字第720號
原告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羅世超,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陽,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
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瑞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鄧宏亭、王保明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廖志蘋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世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某訴稱: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底向原告借款700000元人民幣用于短期周轉。原告分別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21日將400000元和300000元款項轉給被告。臨近春節,原告向被告追討無果后,被告于2015年2月出具借條一張給原告,并且向原告承諾在2015年春節之前歸還原告300000元,余款400000元在4月底還清。為此,雙方還約定利息按月息2.5%計算。但此后被告并沒有依約返還原告借款。請求事項: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05000元(700000×2.5%×6個月,從2015年2月6日起暫計算至2015年8月5日止,以后另計)。本息合計805000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萬某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是本案適格主體;
2、被告戶籍資料,擬證明被告是本案適格主體;
3、借條復印件,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人民幣的事實;被告向原告承諾分次返還借款,并約定利息按2.5%的月息計算;
4、轉賬憑證,擬證明原告分兩次將700000元借款轉給被告。
被告陳某某未予答辯亦未提供相應證據。
根據原告萬某某的舉證,本院認證如下:原告萬某某提供的證據1-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萬某某借款,原告萬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陳某某轉賬借款400000元,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陳某某轉賬借款300000元。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原告萬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內容為:“今借到萬某某人民幣柒拾萬元整(¥700000.00),承諾年前歸還叁拾萬元整,余肆拾萬元在4月底還清,每月2.5%計息,借款人陳某某,2015年2月6日”。經原告萬某某多次向被告陳某某催討借款和利息,被告陳某某至今未向原告萬某某返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2015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債權債務受到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訂立借款合同時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故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被告陳某某應當返還原告萬某某的借款本金700000元,故本院對原告萬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借款本金70000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約定月利率為2.5%,超過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故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被告陳某某應支付的利息為84000元(700000元×2%×6個月),原告萬某某請求被告陳某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利息105000元,高于本院計算數額84000元,以本院計算數額84000元為準,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萬某某主張“以后利息按月息2.5%另行計算”的訴請,本院認為應以700000元為基數計息,按月利率2%標準計算,時間從2015年8月6日起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萬某某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84000元以及支付從2015年8月6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8月6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0元為基數計息,按月利率2%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瑞
人民陪審員 鄧宏亭
人民陪審員 王保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廖志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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