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與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163)
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413號
原告:許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潮安區。
委托代理人:黃瑞章,系廣東志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潮安區。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訴稱:被告于2015年4月左右向原告購買不銹鋼材料,2015年8月20日經結算,被告結欠原告貨款人民幣287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請求判令被告付還原告貨款人民幣287800元并賠償利息(自起訴之日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人口信息查詢表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欠條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結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被告吳某某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無提供抗辯證據。
本院經審查分析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來源合法、有效,應予采信。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貨物后,立下欠條認欠原告貨款人民幣287800元,但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繼續支付欠款及賠償利息的違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還原告許某某貨款人民幣287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18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原告不同意墊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建新
代理審判員 林培婷
人民陪審員 吳美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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