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朱某某、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314)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桂陽法民初字第510號
原告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歐陽志華,女,湖南民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系被告朱某某之兄,代理權限系特別授權。
被告何某某,女。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朱某某、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坤適用簡易程序,書記員胡珊文擔任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因病未到庭,被告何某某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0年6月13日被告朱某某因經濟緊張,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1分,按月計算,同年6月17日被告因要買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僅償還原告30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身體不好,無錢為由拒絕償還,因被告何某某與被告朱某某系夫妻關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35000元,利息23425元,合計58425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的身份;
2、借條一張,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1分的利息,并已還30000元的事實;
3、清算單一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
被告朱某某的辯稱,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0000元,而非
65000元。
被告朱某某的為證明其答辯理由,提交以下證據:
4、銀行交易回單4張,擬證明被告朱某某已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何某某答辯意見與被告朱某某相同,沒有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結合本案的庭審情況,本院認證如下: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黃某某對被告提交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提交的銀行轉賬單不是償還原告借款,而是以往雙方做生意的往來結賬付款憑據。原告提交的證據1、2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作本案定案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認證情況,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朱某某、何某某系姻親關系,平時交往密切友好。2010年6月13日,被告朱某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向原告黃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被告朱某某向原告立下借條一張,約定1分的利息,按月計算。嗣后,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從銀行匯款償還原告30000元,余下部分及利息拖欠未還。2014年3月原告擔心下欠的借款及利息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便到被告家希望被告重新立下一張借條,被告未予同意。只在原告持有的原借據上注明已付30000元,并當著原告及被告何某某的面表示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庭審中,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辯稱向原告所借的50000元,已于2011年11月5日從銀行匯付給原告5000元、2011年11月30日匯付給原告10000元,2012年4月7日匯付給原告5000元,2012年6月26日匯付給原告30000元,合計50000元,被告已不再欠原告的借款,要求駁回原告的起訴。本案經本院組織調解,原、被告各持已見,故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否已償還的問題。根據原、被告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朱某某于2014年3月在原告的借條上簽字已付30000元,對此雙方無異議。被告朱某某辯稱所借原告50000元,已分4次從銀行匯款全部償還了原告。但從被告提交的4份匯款回單時間可見,2012年6月26日被告給原告匯款30000元的時間在其他3次匯款之后。因此,被告辯稱原告的借款50000元已償清,要求駁回原告起訴的理由,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訴稱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利息的問題,根據原、被告借款合同1分的利息,按月計算的約定。原告從2010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間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償還原告30000元至2014年5月15日起訴止,共計1437天。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2%計算,被告已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786元,利息12214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214元,利息7350元,本息合計39564元未還。由于被告朱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系夫妻關系,有共同償還該借款的義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朱某某、何某某共同償還原告黃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2214元、利息7350元,合計39564元。限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訴訟費1261元,減半收取635.5元,由被告朱某某、何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坤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胡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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