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17閱讀量:(1680)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城民初字第809號
原告某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星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西,男,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
被告陳某兵,男,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
被告李某東,男,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
被告陳某香,女,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
原告某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何某西、陳某兵、李某東、陳某香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李秀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西、陳某兵、李某東、陳某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發展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何某西出售豪濼牌重型自卸車4輛,每臺車價款為39萬元,共計車款156萬元。發動機號分別為120207024077、120207030377、120207018277、120207023047,大架號分別為LZZ5ELND5CN665018、LZZ5ELND8CA710332、LZZ5ELND7CN665019、LZZ5ELND2CA710326。同時約定車款未付清前由原告保留車輛所有權;被告不能按時支付車款,原告有權隨時收回車輛,并可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車款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車款,被告共欠原告車款72361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車款,被告不支付拖欠車款。被告陳某兵、李某東是《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擔保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陳某香是被告何某西的妻子,依法對家庭債務承擔共同責任,且在《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中簽字同意共同承擔。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車款723615元;本案訴訟費用及財產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分期付款購車合同,證明被告何某西向原告分期付款購車,被告陳某兵、李某東系擔保人,被告陳某香系被告何某西的妻子,同意與何某西共同償還購車款。
2、收據五張,證明被告何某西支付首付款32萬元,原告認可何某西另支付了516385元,還剩723615元車款未支付。
3、合格證四張(復印件),證明被告購買的車輛系合格車輛,具有合法性。
被告何某西、陳某兵、李某東、陳某香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何某西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何某西出售4臺豪濼牌重型自卸車,每臺車價款39萬元,共計車款156萬元。發動機號分別為120207024077、120207030377、120207018277、120207023047,大架號分別為LZZ5ELND5CN665018、LZZ5ELND8CA710332、LZZ5ELND7CN665019、LZZ5ELND2CA710326。被告何某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車款,同時約定由被告陳某兵、李某東為購車人向原告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購車方違約,不能按期足額支付車款,不能按期支付相關費用,供車方有權隨時收回車輛,并可解除合同;購車方前期支付的首付款和從提車之日起至供車方收回車輛期間購車方應支付的分項付款作為車輛使用費折舊費,歸供車方所有。同時被告陳某香簽訂同意書一份,聲明同意被告何某西將購買車輛作為欠款的抵押擔保物;愿同購車人共同參與對所購車欠款的償還,直到對原告的欠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被告何某西支付首付款32萬元,原告認可何某西另支付購車款516385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1份及附件、車輛合格證、收據、四被告的身份證明及原告代理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何某西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按約定在收取了購車方的首付款后將車輛交付被告何某西。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現原告認可被告何某西已支付首付款32萬元、另支付購車款516385元,要求被告按約支付剩余購車款723615元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陳某兵、李某東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陳某香應按約與被告何某西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西、陳某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發展有限責公司購車款723615元;
二、被告陳某兵、李某東對上述購車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11036元,保全費4138元,由被告何某西、陳某香負擔,被告陳紅后、李某東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繼東
人民陪審員 趙素英
人民陪審員 杜曉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逐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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