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王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7閱讀量:(1048)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芒民一初字第129號
原告王某某,浙江省東陽市人。
委托代理人金安寶,云南良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甲,現年51歲。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王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安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7月被告從原告處借走現金1萬元,2012年9月被告幫助原告收取貨款3萬元后,提出借用該3萬元,原告予以同意。故被告共欠原告4萬元,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2013年5月12日被告當面向原告出具借條。因欠款至今未還,故訴至我院請求判令:由被告王某甲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066.57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依法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
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一份:欠條一張,欲證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因欠原告人民幣40000元未還,向原告出具欠條。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本院予以采信。
經庭審,本院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5月12日被告王某甲因欠原告王某某人民幣40000元未還,當面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因被告至今未還欠款,故原告訴至我院請求判令:由被告王某甲歸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066.57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甲欠原告王某某人民幣4萬元至今未歸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償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3066.57元。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77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擔(未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若有新證據與上訴狀一并提交。
審判員 包廣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勒邦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