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與賀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8閱讀量:(1572)
崔某與賀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離民一初字第368號
原告崔某,女,19**年*月*日,漢族,離石區A村人。
委托代理人高寧,山西晉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離石區B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李婧,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某訴被告賀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短暫相處后于同年10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領取結婚證。共同生育子女賀某甲今年15周歲,次女賀某乙今年12周歲,長子賀某丙今年10周歲。因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隨著三個子女的相繼出生和家庭經濟狀況的改善,被告對原告的態度發生很大變化。被告無端對原告惡語相加、大打出手,實施家庭暴力,曾經報過警。被告與一女子一起生活,經家里人勸解無效。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二、依法對本區后瓦一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三、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可在子女意愿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結婚登記申請書。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和登記結婚的時間。2、離集用(2011)第0122XXX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初始(變更)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申請書,國土資源詢問筆錄。擬證明被告名下土地權屬的來源,土地面積為440.88平米,房屋為18間,及宅基地的四至,房屋的坐落位置。
被告辯稱,雙方感情深厚,共同生育三個子女,不同意離婚;后瓦一巷的房產是被告的祖產,夫妻存續期間修繕過15間,原告無權分割。對原告舉證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房產都是共同財產。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1、結婚證。2、證人侯某、劉某、楊某的證言。擬證明原告脾氣暴躁,經常因小事與被告糾纏,對被告有暴力傾向。3、集體土地使用證及弓某某情況說明。擬證明被告是現有房屋使用權人,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是被告的父母共同無償贈與被告一人的。4、共同債務證據四份。中國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續貸批單,擬證明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保險合同為抵押,向保險公司續借款16914元。中國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務受理單,擬證明被告于2014年3月7日以國壽鴻豐B兩全保險的保險合同為抵押向保險公司借款16000元。侯某的證言,擬證明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其借款20000元。賀某某的證言,擬證明經原告手累計拖欠賀某某電費4500元至今未還。5、共同開支證據三份。英語之家老師許某梅證言,擬證明何某涵、何某揚補課培訓費共計11200元。王牌教育培訓教育機構證明,擬證明賀某甲參加四期補課培訓費共計12800元。離石李建錄口腔診所醫師證言及收據,擬證明被告在該診所配牙花費15000元。6、共同財產書證四份。機動車行駛證,擬證明被告有一輛雪佛蘭微型轎車。中國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擬證明原被告共向保險公司交納保費61000元。中國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擬證明原被告共交納保費30000元。工商銀行客戶業務申請書,擬證明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在工行開戶存款5000元。
原告對被告舉證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證據4中的保險合同、證據5、證據6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證據2的證人證言不真實,夫妻間的事情外人不了解內情,證據3不能證明房屋屬于被告一人所有,共同債務因原告未花過一分錢,與原告無關,對侯某、賀某某的證言不認可。
經原被告舉證質證、當庭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原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短暫相處后于同年10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并領取結婚證。共同生育子女賀某甲今年15周歲,次女賀某乙今年12周歲,長子賀某丙今年10周歲。因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間,在被告的父母贈與的舊房屋基礎上陸續修建了十幾間房屋,將其中的15間出租給他人居住。2009年底,被告購買一輛二手雪佛蘭牌微型轎車,后將車輛登記在其名下。雙方購買過部分保險。2010年至2011年,被告在呂梁市國土資源局離石分局辦理了土地登記手續,將從其父母處受贈得來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在被告名下,編號為離集用(2011)第0122XXX號,住宅面積為440.88平方米。原被告于2013年1月份發生爭執,原告離家至今未歸。
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崔某主張被告有家庭暴力、經常毆打原告,主張被告與一女子同居生活,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對此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亦不予認可,夫妻雙方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且雙方有三個未成年子女,均處于受教育階段,夫妻應以家庭為重,理智對待對方的不足與缺點,給對方重新認識和改正的機會,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被告各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喬 偉
審 判 員 李 連
審 判 員 李永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秦 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