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218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圖什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4)阿行初字第4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48歲,河南省人。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男,漢族,53歲,特別代理(系原告哥哥)。
被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阿圖什市帕米爾路東*院。
法定代表人熱米托拉·托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宋某,該局勞動監察支隊支隊長,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鞠德興,新疆正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不服被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克州人社局)作出的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和鞠德興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被告克州人社局的下屬部門克州社會保險管理局于2011年6月發現原告張某某2009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時的年齡與其實際年齡不符,同年6月15日啟動稽核程序,通知原告張某某提交相關資料進行核實。2013年6月9日克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委托被告克州人社局對張某某偽造資料,騙取社保待遇進行處罰。同年6月17日,被告克州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立案,經過調查,于6月20日集體討論決定依照《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原告張某某作出罰款119235.24元及追繳騙取的社保基金的處罰決定。2013年9月23日,被告克州人社局作出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張某某罰款119235.24元,限期追回騙取的社保待遇39745.08元。原告張某某對該決定書不服,認為退休手續的辦理其并不知情,是由前夫陸某某一手辦理的,自己并未參與其中,而且自己也不知道領取退休金的事情,自己沒有領取退休金。原告張某某從克州便民服務中心的辦事人員口中得知自己已退休一年多,經到被告克州人社局核實確認已退休,方才知曉退休金被冒領。被告克州人社局在處理騙保一事時并沒有告知我聽證程序,且退休手續并不是我自己辦理,簽字也不是本人所簽,克州人社局處罰決定違法,請求撤銷被告做出的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原告張某某的前夫陸某某幫其辦理退休手續,提出了書面退休申請,2009年12月30日經被告克州人社局批準同意退休。之后,被告克州人社局開始按月發放退休金。2011年4月,原告張某某在克州便民服務中心得知自己已經退休一年多,但自己并沒有實際領得退休金,便到中國銀行掛失銀行卡,辦理新卡后原告張某某取走退休金5408元。2013年2月7日原告又將這筆款存入了銀行卡內。2011年5月,克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停發了原告張某某的退休金,并從原告張某某個人繳納的社保金38894.82元扣除,沖抵已經給原告發放的退休金。2013年4月16日,被告克州人社局向阿圖什市公安局舉報張某某騙保,經阿圖什市公安局偵查并詢問當事人,查實原告張某某的前夫陸某某安排人幫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原告張某某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沒有參與檔案提取、銀行卡辦理,陸某某認可銀行卡內的大部分退休金是其取走。阿圖什市公安局分別于2013年7月15日和9月20日向被告克州人社局出具移送案件通知書,認為原告張某某不構成犯罪,案件移送被告克州人社局管轄。后經被告克州人社局查實,于2013年6月21日出具了事先告知書,通知原告張某某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內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6月21日被告克州人社局留置送達了該份告知書。7月4日,原告張某某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告克州人社局提交了書面申辯材料,被告克州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宋某7月11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到被告處做申辯筆錄,7月22日原告張某某回復內容為”誰要求的聽證,我可從沒要求過”。7月26日宋某再次短信告知原告張某某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013年9月23日,被告克州人社局作出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原告張某某罰款119235.24元,并限期追回騙取的社保待遇39745.08元。原告張某某不服被告作出的決定,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克州人社局作出的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克州人社局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原告張某某有申辯和陳述、要求聽證程序的權利,從原告張某某回復的短信內容可以證實原告確實收到了告知內容,但原告張某某并沒有按照被告克州人社局的通知內容在限定的時間內到被告處對自己的權利提出要求,視為原告對自己權利的放棄。被告克州人社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在作出決定前的告知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法定程序。經庭審查實,原告張某某的社保檔案由喀什轉入克州、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銀行卡以及領取大部分退休金等陸某某均承認是其所為。原告張某某與陸某某2013年年底前為合法夫妻,原告張某某為受益人。被告克州人社局在審核退休手續時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審查不嚴出現紕漏,但其依據阿圖什市公安局偵查的結果僅以原告張某某為受益人為由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欠妥。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克人社監罰字(2013)第092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訴訟費50元,郵寄送達費120元由被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克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德江
審判員 楊雪蓮
審判員 李松偉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呂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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