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402)
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滴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46歲。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成偉,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男,49歲。
委托代理人于莉莉,城子河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杜某故意傷害一案,由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雞滴檢刑訴(2014)2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秦建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辯護人楊成偉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撤回起訴,本院裁定準予撤訴,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4月4日晚21時許,被告人杜某在黑龍江龍煤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公司滴道盛和煤礦九采區井下908隊工作面與被害人魏某干活時因分工發生爭吵,杜某遂持鐵鍬砍魏某右側髂骨處并毆打魏某的頭部。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魏某右側骼骨翼骨折,屬輕傷二級。
經偵查,杜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受案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病歷;證人顧某、曹某、常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辯解;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書;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實施故意傷害罪時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我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杜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4日晚21時許,被告人杜某在黑龍江龍煤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分公司滴道盛和煤礦九采區井下908隊工作面與被害人魏某干活時因分工發生爭吵,杜某持鐵鍬砍魏某右側髂骨處,并用煤塊毆打魏某的頭部。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魏某右側骼骨翼骨折,屬輕傷二級。
經偵查,杜某于2014年6月12日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杜某與被害人魏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杜某賠償被害人魏某醫療費人民幣5,000.00元,于2015年4月末前分期給付。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表,證明2014年4月8日,魏某報案稱自己被杜某打傷。
2、到案經過,證明2014年6月12日上午9時,礦鐵派出所民警傳喚了杜某,杜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3、戶籍證明,證明杜某個人信息情況。
4、病歷1,證明魏某于2014年4月4日23時30分入雞西礦業總醫院入院,診斷:頭皮裂傷,左前臂挫傷,右側髂骨翼骨折。
5、病歷2,證明杜某患精神分裂癥。
6、殘疾人證書,證明杜某殘疾類別:精神,殘疾等級:叁級。
二、鑒定意見。
1、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雞)公(刑技)鑒(法監)字(2014)0145號鑒定意見書,證明:魏某右側髂骨翼骨折,頭外傷,頭皮裂傷,左前臂挫傷,診斷成立,為外傷所致,魏某右側髂骨翼局限完全性骨折,屬輕傷二級。
2、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牡精醫司鑒所(2014)法精鑒字第101號鑒定意見書,證明:被鑒定人杜某患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疾病不完全緩解期,其實質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三、被害人魏某陳述,證明:魏某被被告人杜某打傷的經過。
四、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杜某患有精神病。
2、證人顧某的證言,證明:杜某打傷魏某的經過。
3、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看到魏某被打傷的經過。
4、證人常某的證言,證明:看到魏某被打傷的經過。
五、被告人杜某的兩次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杜某打傷魏某的過程。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控方意見成立。被告人杜某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杜某與被害人魏某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實施故意傷害時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杜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察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豐軍
人民陪審員 鄧延輝
人民陪審員 張文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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