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艷某與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926)
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初字第4821號
原告趙艷某,女,20歲,漢族,無職業,現住赤峰市松山區。
委托代理人郭炳江,內蒙古紅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區*路*號。
負責人王學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男,33歲,漢族,系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全處副處長,現住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機關公寓。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區**大廈*樓*段。
負責人李青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玉新,內蒙古樂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艷某訴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程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艷某的委托代理人郭炳江,被告公共交通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某,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葛玉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2日7時40分許,劉玉某駕駛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所有的蒙D78***號大型客車(5路公交車)沿寶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王府街交叉路口北側路段時,后車門半面呈開啟狀態,乘車人原告下車時摔傷,原告傷后到赤峰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蒙D78***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54544.03元、誤工費16318元(82元/天×199天)、護理費9696元(101元/天×9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40元/天×96天)、殘疾賠償金61192.8元(25497元/年×20年×12%)、鑒定費1200元、鑒定檢查費493元,合計147283.83元。因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導致訴訟,故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等費用。
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辯稱,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屬實。蒙D78***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是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事發后我公司為原告墊付了54544.03元,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我公司。
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辯稱,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屬實,蒙D78***號大型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是300000元。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時間過長,我公司認為150天比較合理,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應按醫保標準進行賠付,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7時40分許,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的駕駛員劉玉某駕駛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所有的蒙D78***號大型客車(5路公交車)沿寶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王府街交叉路口北側路段時,后車門半面呈開啟狀態,乘車人原告在下車時因車輛行走被摔傷。經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傷后于當日到赤峰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3月28日出院,住院96天,花醫療費54544.03元。診斷為:I、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度),1、彌漫性腦腫脹;2、多發腦挫裂傷(顳枕頂葉雙);3、硬膜外血腫(顳枕左);4、硬膜下血腫(顳枕左);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6、顱內積氣;7、顱底骨折(前顱窩);8、顱骨骨折(頂枕左、顳右);9、頭皮血腫(枕左);10、顱骨缺損修補術后(顳枕左),出院醫囑:囑注意休息,3月后復查,期間如有不適隨診。原告出院后,經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交警大隊委托赤峰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2014年7月8日,赤峰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趙艷珍顱腦及顱骨損傷構成十級、十級傷殘,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200元,鑒定檢查費493.5元。蒙D78***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赤峰市**公共交通公司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54544.03元。
本院認為,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駕駛員劉玉某駕駛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所有的蒙D78721號大型客車(5路公交車),在乘車人原告下車時,后車門半面是開啟狀態下行車致原告被摔傷,劉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的事實清楚。因蒙D78721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經濟損失。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主張的誤工時間過長的答辯主張,因原告主張誤工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至評殘前一日,該時間計算符合相關規定,故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此答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的醫療費應按醫保標準賠付的答辯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醫療費項下賠付原告醫療費54544.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40元(40元/天×96天),計58384.03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傷殘項下賠付原告護理費9696元(101元/天×96天)、誤工費16318元(82元/天×199天)、殘疾賠償金61192.8元(25497元/年×20年×12%),計87206.8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58384.03元中的48384.03元,以上合計145590.83元,扣除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4544.03元,賠付原告91046.8元;
二、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4544.03元。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赤峰市**公交公司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0元,鑒定費1200元,鑒定檢查費493.5元,由被告中國A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新城區營銷服務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尹程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于文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