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肖某某、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482)
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雞東商初字第588號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雞東縣哈達鎮。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肖某某、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9月2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缺席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肖某某與石長泰系夫妻關系,石長泰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40萬元,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被告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石長泰以位于雞西市雞冠區中心塔小區*組團綜合*號樓*單元*室作抵押,并以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的廠房、鉤機、鏟車作抵押。但該筆欠款至今未還,現石長泰已去世,原告向肖某某索要,肖某某以沒有償還能力為由拒絕償還。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給付欠款70萬元、利息25200元。
被告肖某某、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肖某某與石長泰于1994年1月5日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12年8月20日,石長泰與肖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簽訂借款協議,肖某某與石長泰向原告借款4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3年8月20日,用中心塔小區*組團綜合*號樓*單元*室的房屋及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的廠房、鉤機、鏟車作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石長泰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成立,該公司的性質是自然人獨資,石長泰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長泰于2014年7月死亡。該筆欠款至今未還。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給付欠款70萬元、利息252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石長泰之間借款7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稱口頭約定月利率2.5分,因沒有證據證實,視為對利息沒有約定,其中40萬元是肖某某與石長泰共同借款,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逾期利息的應予以準許。故原告主張借款本金40萬元自約這還款期限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借款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肖某某償還欠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雖然石長泰向原告借款時石長泰系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以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的廠房、設備作抵押,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兩筆借款為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所借,故原告要求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欠款本金70萬元、利息25200元,合計7252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雞東縣某某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94元,減半收取5547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郭春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初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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