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故意傷害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428)
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恒刑初字第39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2014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麗娟,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雞西市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雞恒檢刑訴(20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恒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韓麗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8日24時許,被告人馬某在東山煤礦井下工作時,與被害人欒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馬某用采煤機遙控器將欒某某左手小指打傷,經鑒定為輕傷。
被告人馬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辯護人韓麗娟的辯護意見是:第一、被告人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第二、被告人馬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24時許,被告人馬某在東山煤礦井下工作時,與被害人欒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馬某用采煤機遙控器將欒某某左手小指打傷,經鑒定為輕傷。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與被害人欒某某已和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證人程某某、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郭某某證言,被害人欒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馬某的供述和辯解,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故依法對被告人馬某從寬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春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