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劉某某、劉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053)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向民商初字260號
原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鄒琳,黑龍江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劉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鄒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劉某甲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于2013年12月10日在原告處借款7萬元人民幣,當時約定月息3分,2014年3月9日還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在答辯期內未提供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二被告戶籍信息各一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借據一份。證明:2013年12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月利率3%,2014年3月9日還款。
二被告在舉證期內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通過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能夠證明原、
被告的身份及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由于被告未到庭質證,未提供質證意見,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原告所舉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所舉的證據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2013年12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并簽寫借據一張,雙方約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三個月。借款后被告按約定利率支付兩個月的利息,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剩余利息二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簽訂借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期滿后二被告理應償還。雙方約定月利率3%,并以實際支付兩個月,該已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最新規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未付利息應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劉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于某某借款7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公告費650元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俊榮
人民陪審員 秦 娜
人民陪審員 朱麗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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