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560)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黑0803刑初26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06年1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3000元,2007年12月5日刑滿釋放。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辯護人鄒琳,黑龍江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訴刑訴[2016]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鄒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1日7時許,被告人徐某來到佳木斯大學13號樓524室,趁屋內無人之機,將被害人景某某放置在床鋪上面充電的一部小米3型手機(價值人民幣350元)盜走。作案后,被告人徐某逃離現場,贓物被其銷贓得款后揮霍。
2、2015年11月29日7時許,被告人徐某來到佳木斯大學12號樓311室,趁被害人艾某某熟睡之機,將艾某某放置在床上的一部蘋果6手機(價值人民幣3340元)盜走。作案后,被告人徐某逃離現場,贓物被其銷贓得款后揮霍。
3、2016年3月23日7時許,被告人徐某來到佳木斯大學12號樓309室,趁屋內無人之機,將被害人李某某放置桌面上的一部蘋果5C手機(價值人民幣1350元)盜走。作案后,被告人徐某逃離現場,贓物被其藏匿。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4、2016年3月23日7時許,被告人徐某來到佳木斯大學12樓516室,趁屋內無人之機,將被害人張某放置在床鋪上面的一部G50-70型聯想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1500元)盜走。作案后,被告人徐某逃離現場,贓物被其藏匿。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徐某盜竊犯罪四起,犯罪數額人民幣6540元。
經偵查,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3月29日被公安機關在佳木斯市向陽區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景某某、艾某某、李某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徐某供述及辯解,佳木斯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等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積極返還贓款,其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并處罰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上列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紀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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