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劉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702)
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紅民初字第936號
原告于某某,男,漢族,黑龍江省江川農場第四管理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鄒琳,黑龍江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黑龍江省江川農場第二管理區第十七作業站工人。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天昊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英杰、代理審判員張文志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于某某的申請,本院依法對劉某某的水稻原糧26噸進行保全。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鄒琳,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某2012年在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紅興隆支行(以下簡稱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6萬元到期未還。在哈行紅興隆支行催收過程中,黑龍江省江川農場要求作業站領導協助催收貸款,劉某某所在的作業站多次找到劉某某要求其還款,劉某某未還款。為此,于某某在黑龍江省江川農場收費大廳(哈行紅興隆支行還款點)分兩次刷取了個人銀行卡替劉某某償還貸款本息67446.25元。事后,于某某多次找到劉某某要求還款,劉某某以無錢為由,拒不還款。為此訴訟到法院,要求劉某某償還欠款67446.2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向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6萬元屬實。劉某某不同意給付于某某欠款的原因是2012年秋收,劉某某所在的作業站曬場沒有地方存放水稻,時任該作業站站長的于某某告訴劉某某,黑龍江省江川農場要求農戶將水稻存放在工業園區,劉某某的水稻存放到工業園區后發生了丟失,劉某某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沒有破案。于某某作為時任作業站站長,負有管理和組織人員看管的責任和義務,因于某某不履行管理的義務才導致劉某某的水稻發生了丟失,如果于某某能夠與劉某某心平氣和的商量丟糧的事,分清責任,就不會有這場糾紛。劉某某2013年秋季糧食收獲后知道于某某替劉某某清償了銀行貸款,劉某某認為應當還于某某這筆債務。
原告于某某提供證據及被告劉某某質證情況:
1、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于某某的身份事項和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劉某某無異議。
2、證人孟某某出庭證明,劉某某欠于某某錢。2013年10月于某某找到孟某某所在的單位黑龍江省江川農場司法分局,稱于某某和劉某某有糾紛,希望黑龍江省江川農場司法分局出面調解。2013年10月4日,孟某某帶領工作人員李某某找到劉某某,劉某某承認欠于某某的錢,該筆錢是于某某替劉某某還哈行紅興隆支行的錢,當時劉某某感謝于某某,并說生活困難,要求分期還款。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3、證人李某某出庭證明,2013年李某某和孟某某在黑龍江省江川農場第十一作業站找到劉某某,劉某某說過欠于某某的錢。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4、證人鮑某某出庭證明,劉某某欠哈行紅興隆支行的貸款是由于某某償還的。鮑某某和于某某在黑龍江省江川農場結算中心收費大廳,于某某分兩次刷取銀行卡替劉某某還哈行紅興隆支行的貸款。劉某某質證認為鮑某某與于某某是同事關系,有利害關系,不認可。
5、證人張某某出庭證明,劉某某欠哈行紅興隆支行的貸款是于某某替劉某某還的。劉某某質證認為,張某某與于某某是同事關系,有利害關系,不認可。
6、《2012年17作業站商行貸款領取明細表》復印件一張,證明劉某某2012年年底在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6萬元。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7、2013年2月4日黑龍江省江川農場出具的《2012年十七作業站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未還人員名單》一份,證明劉某某在2013年2月4日欠銀行貸款本息的事實。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8、《哈爾濱銀行農戶貸款還款現金收入(轉賬)憑證》一份,《銀聯商務簽購單》二份,證明于某某替劉某某在哈行紅興隆支行還款本息合計67446.25元。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9、2014年1月8日哈行紅興隆支行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于某某替劉某某償還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本息67446.25元,同時將該筆債權轉移給于某某,由于某某向劉某某主張權利。劉某某質證無異議。
被告劉某某未提供證據。
對原告于某某提供的證據1-3,6-9被告劉某某質證無異議,應予采信。證據4、5與于某某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劉某某雖然認為證人與于某某有利害關系,不認可,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應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1年12月13日,被告劉某某在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6萬元,貸款期限至2013年1月25日。劉某某逾期未還款。2013年2月5日時任黑龍江省江川農場第十七作業站站長的于某某分兩次刷取個人銀行卡,替劉某某償還哈行紅興隆支行貸款本息合計67446.25元。于某某多次要求劉某某償還欠款,劉某某拒付。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庭審中原告于某某提供的哈行紅興隆支行出具的證明,證明了于某某代替劉某某償還貸款本息的事實,并將該債權轉移給于某某,由于某某向劉某某主張權利,劉某某質證無異議,于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系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于某某要求劉某某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劉某某主張2012年存放在黑龍江省江川農場工業園區的水稻發生丟失,系因時任作業站站長的于某某未盡管理職責導致的抗辯理由,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故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于某某人民幣67446.25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8元,保全費696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二份,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劉天昊
審 判 員 張英杰
代理審判員 張文志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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