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房某某訴被告秦某某離婚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679)
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桃民初字第213號
原告房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仁東,系黑龍江佳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男,漢族。
原告房某某訴被告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仁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秦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出庭,本院按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10月18日原、被告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秦某(20**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近幾年,被告在生活上不檢點,進而發展到婚外情的地步。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按雙方的過錯程度分割,案件訴訟費由雙方分擔。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身份及主體適格;
2、結婚證兩本,證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8日結婚;
3、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2012年8月18日原、被告購買遼寧省營口市經濟開發區熊岳鎮濱海新城*幢*單元*室,面積69.84平方米,所有權人為房某某,總價款258506.00元,貸款購買,首付72547.00元,貸款18萬元,已經還了45383.00元;
4、中國銀行存款單復印件16張,證明原告已還房屋銀行貸款45383.00元;
5、借條復印件四張,證明原、被告因購買房屋向其親戚借款55000.00元,有被告簽名;
6、照片19張,證明原、被告經營的電腦配件商店價值15萬元;
7、錄音資料一份,證明被告有外遇,雙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未出庭提交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1、2、3、4,因被告未出庭質證,視為放棄權利,故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6、7,雖被告未出庭質證,但本院認為,該三份均不能獨立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應有其它證據佐證,故本院不予確認。
通過對以上證據的分析與確認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00年10月18日原、被告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秦某(20**年*月*日出生)。婚后夫妻經常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近幾年,原告認為被告有婚外情,故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多年,并生有一女,可認定雙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礎。雖然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發生一些分歧和磨擦,但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院從穩定婚姻家庭關系及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對原告離婚的訴請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房某某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郎 邦
代理審判員 閆丹丹
人民陪審員 劉淑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郭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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