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劉某某搶劫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0閱讀量:(1418)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牡西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1998年5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1998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朱國濱,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牡西檢刑訴(2014)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搶劫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于同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連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國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因養殖生豬負有外債,遂產生搶劫還債的想法。2014年3月18日,劉某某從方正縣高楞鎮乘坐長途客車來到牡丹江市,通過尋找出租房屋廣告以確定目標,并準備作案工具水果刀和膠帶,裝于隨身攜帶的挎包內伺機搶劫。同年3月20日9時許,劉某某以租房為名打電話聯系被害人陳×,并相約至陳×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區西五條路龍門鑫家園小區*號樓*單元*室的出租房內簽訂租房協議。劉某某與陳×進入室內后,便持水果刀抵住陳×腰部威脅其交出財物,陳×將隨身佩帶的金福佳牌千足金項鏈1條(價值2717元)、千足金吊墜1個(價值1089元)、全球熱戀牌千足金指環1枚(價值1593元)交給劉某某。劉某某用事先準備的膠帶將陳×的雙手捆綁、嘴封住,又用屋內的橡皮圈將其雙腳套住,之后逃離現場。劉某某返回方正縣將贓物以4200元的價格銷售給一家二手首飾回收加工店。案發后,劉某某將贓款退回,贓物被贖回后由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方正縣高楞鎮的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作案工具照片、贓物照片、作案時著裝照片;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質量保證單、信譽發票、收條、指認現場照片、扣押發還物品清單、顧客登記表、賓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人張××、張××的證言;被害人陳×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牡丹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書、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租房為名誆騙被害人至出租屋內,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劉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科刑,釋放后又再次犯罪,應從重處罰。鑒于劉某某自愿認罪,案發后贓物已返還被害人,對其可從輕處罰。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其認罪態度較好、退還贓款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輝
代理審判員 李世龍
人民陪審員 劉 琦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常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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